請問各位人資~
我目前休育嬰假,即將於這個月期滿,但因為懷了第二胎,預產期是下個月,所以向公司申請下個月12/1復職及下個月12/1開始休產假56天,產假休完再接續第二個小孩的育嬰假!
約一個月前就書面及電話告知公司了,但公司不能接受,一來不希望我復職,二來認為我懷第二胎沒有告知公司,產假支薪也不想給我…但目前還沒有正式拒絕我的申請,有聽說老闆生氣的嗆,是我隱瞞懷孕事實,大家就走法律途徑吧,所以約我去公司談,公司會請律師到場~
聽到律師真的是一頭霧水,我自己諮詢勞工局,這樣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不曉得各位的公司實務上有沒有遇過這種案例?如何跟員工協商呢?到底走法律途徑是可以告我什麼?
也有可能公司選擇直接資遣我,可是距離我復職大約剩半個月,這樣是不可以的吧?
題外話:在我休假期間部門換了新主管,我們完全沒見過面,感覺新主管也不太站在我這邊,可是她一直透過其他同事跟我拉保險,希望我即將出生的小孩可以給她的小孩做業績(她的小孩是業務員)………………
作者:
Yunung (寅)
2016-11-19 11:42:00可以唷,而且不能拒絕育嬰留停復職,但是可以資遣。就算來幾個律師都一樣。
隨便無故資遣孕婦風險好像很大,孕婦如果提告,贏面通常很大
就公司的立場當然會覺得損失很大,因為你回來復職馬上就要請產假,等於還要付56天薪資給你但是卻沒有如何實際勞務。法規上面當然是可以這樣子請,只是你跟公司槓上,在月子期間你可能會需要去調解。人資的立場是協助勞資雙方,會建議你是否有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處理。
作者:
noxwhere (Daphne)
2016-11-19 21:07:00可以資遣,只要依法給付資遣費和進行資遣通報就可以,建議妳直接用第二胎直接請育嬰留停,不要讓公司再負擔多餘成本
我的年資可以領到的資遣費其實跟2個月產假薪差不多!
作者:
Eileenso (當時 朱 顏 明 艷)
2016-11-19 23:13:00推n大的辦法,第二胎跳過產假直接請留停公司應該可以接受
可是小孩如果無法12/01之前出生,那勢必在育嬰假結束與生產之前有一個空窗期。她的勞保中斷,就無法請第二胎的留停了。但是你跟公司槓上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年資的計算沒有包括你留停期間的年資哦
作者:
noxwhere (Daphne)
2016-11-20 16:30:00樓上e大,空窗期可以雙方協商用事假,或是用第一胎申請育嬰留停延長妳在careerlady版講妳第一胎申請育嬰留停只有五個月到11月底,正常是會申請六個月育嬰留停,妳自己是何想法妳自己最清楚。
噢,我懂樓上n大的意思了。這樣子的情況復職其實不是那麼妥當,建議第一胎的留停延長一個月,明年1/1可以開始請第二胎的留停較為妥當你的公司都處於一個虧損的情況,何苦在去用你所謂形式上復職又請產假讓公司一定要去付你的薪資。而且你第一胎請留停時刻意隱瞞公司懷孕的事實,就像是n大所說的,你怎麼想你自己最清楚你也不能用因為你在職時公司凹你們加班、增加工作量,所以認為這樣子請產假是合理的。這是二個不一樣的事情。
作者:
kuter (卡特)
2016-11-20 21:51:00隱瞞懷孕也改變不了公司該走的規定阿...只能說可以這樣做 剩下就看要不要跟公司的態度了
原波她的56天產假休完,上班一天就除夕準備要放年假了。這樣子公司應該會跟她拼命了才對
作者: TWkiller (台狼) 2016-11-21 08:59:00
這樣做公司就算輸也要跟你拼命
作者:
Aries322 (ARIES)
2016-11-23 12:01:00其實我滿想知道接下來的實際發展,希望原PO在下個月生孩子前或是做完月子有空時可以撥空上來回覆一下最後的結果與精彩過程,感謝
elverano大:我那篇文的意思是在說明為什麼員工會選擇先不告知公司自己懷孕的事,因為有太多案例不得不讓員工選擇先自我保護!然後你的公司如果一開始就沒有善待你,你真的可以站在他的立場去放棄自己的法定權益嗎?Aries322大:有機會吧~carelady版有一篇三年前的文章,跟我的情況很相像,您可以先去看看!更正,是careerlady版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11-24 23:21:00我可以理解員工為了自我保護 選擇隱瞞公司某些事情但下場通常是兩敗俱傷 而且中間人此時就會像夾心餅乾通常這時候主管或老闆都會因為被隱瞞+影響規劃非常火大兩造都很硬氣 只苦了中間負責處理的人 (攤手以這個案子來說 如果公司選擇延長留職停薪期限違法嗎?我認為還不一定喔 讓原po繼續留職停薪就沒有准假的問題
你不用那麼氣憤說要公司對你很差所以你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這裡是人資版,你問的都是問人資,當然是就人資的立場去回覆你這些。一樣的問題你去薪資版問其他人給予你的答案一定不一樣。而且產假薪資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即使鬧到勞工局,雇主如果跟你凹,你可能只能拿到56天/2的薪資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11-26 11:45:00原po的工作年資應該有超過1年了 滿足受雇6個月以上印象中這條文的要件應該不是指"必須"持續工作6個月
因為她留停請了五個月,雇主或許可以用這理由縮水。畢竟法條沒說死
作者:
kuter (卡特)
2016-11-26 18:11:00留停期間不是本來就不算年資了?
作者:
fp4 (Sarah)
2016-11-27 22:03:00我不是人資,但這情形我遇過。我第一胎育嬰滿後復職四天又去生第二胎與續請兩年育嬰假。公司一樣支付半薪。一直到去年才又復職。法律上來說,這都合法的。不然就是看你要不要去上個幾天班再請產假。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11-28 15:48:00樓上遇到好公司和好主管 真的 ~~
作者:
efgood (牧羊人)
2016-11-30 18:16:00依法令,原訂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日隔天就要復職,因為產假最早可從分娩前四週開始請,所以接續就請產假,而且不以先回任再請假為必要條件。產假結束後再送書面,向公司申請第二個小孩的育嬰留職停薪,公司若有拒絕(直屬上司拒絕也算)就有違反勞基法、性工法的可能,請你也跟公司人資說明,以免公司觸法!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12-01 10:25:00樓上沒有搞懂關鍵 這個案子是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無法提供勞務 公司如果原延長留職停薪期間 是否違法還不一定
作者:
efgood (牧羊人)
2016-12-03 20:31:00樓上,11月底期滿,12月1日復è·ï¼ŒçºŒè«‹ç”¢å‡ï¼Œç”¢å‡ä¼‘完å†ç¹¼çºŒä»¥ç¬¬äºŒå女å義申請育嬰留è·åœè–ªï¼Œç„¡æœ‰ä½ 說的「公å¸å»¶é•·åŽŸè‚²å¬°ç•™è·åœè–ªæœŸé–“ã€çš„å•題,è¬è¬ã€‚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12-04 17:01:00所以我說你沒搞懂阿 考量員工的預產期12/1無法完成復職應該說12/1無法提供勞務 那公司可以協商延長第一次留停我再重申一次我的意見是公司可選擇從兩個角度去決定結果而這兩個角度我認為都不違法 以這個案例來說補充一個高等法院的判例 法院認定員工因傷病無法提供勞務給付 認可公司方不允許員工復職,繼續留職停薪94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勞上易第9號判決 有興趣可以google
作者:
noxwhere (Daphne)
2016-12-06 22:44:00同意樓上k大觀點,因為原po 12/1復職也無法提供勞務,公司當然可以請她繼續留停
請問樓上的大大們,如果原PO12/01復職上班一天,12/02請產假,這樣產假就是成立的嗎?因為我在網路上搜尋的都是公司復職一天然後請產假,或是公司直接願意給產假。但是這個案例公司應該是不會願意給產假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