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事假和特休事前提出申請

作者: cindywang079 (Cindy079)   2016-10-19 00:17:05
勞工請假規則有提到: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就用員工跟公司的角度去想,
哪種對兩方都有益,
是大部分都能事先請好假,
還是臨時請假公司得請員工全部提出相關證明。
特休的部分,勞基法細則也有提到: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故雇主有權要求請特休與否的規定,
但若因於特休結算終止是因雇主因素導致未休,需要給員工特休的工資。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站在每方角度去看待請假這事,
意見都會不同,
雇主會認為影響了工作,
而員工會覺得這沒什麼。
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太籠統,
當然若有特殊情況另擇辦法。
工作規則列清楚了,避免未來許多紛爭。
共勉之。
※ 引述《hot6292001 (Tippi)》之銘言:
: 現在公司管理辦法事假和特休要改成三天前,提出請假申請,想
: 請問各位先進公司的辦法為何? 也都是三天前嗎?
: 目前關於這兩點,我想用以下建議公司,也請先進建議是否恰當
: 1.關於事假在勞基法43條(勞工請假規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並無強制規定要事前幾天前提出申請,若員工當日遇特殊事件,欲請事假,難道公司就

: 准假嗎?。
: 2.特休理應為勞工可以自由運用之假期,以不妨礙工作原則下使用,若將管理辦法改為

: 三天前提出申請似乎過於嚴苛。
: 懇請大家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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