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晚上都在找對於休息日加班的相關解釋,
目前找到最好的解釋大概就是這個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Q: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
部分之工資計給疑義
A: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
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前經本部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80勞動二字第二○四四
四號函釋在案。
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
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
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86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舉例:
月薪24000元,週一到週五(每天八小時工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週六休息日加班8小時,由於已超過法定單週40基本工時,已為延長工時,
時薪:24000/30/8=100元
加班費總額:100x1.34x2+100x1.67x6=268+1002=1270元
此外,休息日加班8小時會列入單月加班46小時的限制內。
以上為我所找到的解釋,如果各位夥伴覺得有誤,請協助指教,謝謝。
(問題)
大家好,有個問題希望能請教大家,麻煩大家了。
問題:
因應今年每週40工時,客戶在調整員工休假制度,
遇到的問題卡在假日加班的部分。
由於勞基法規定每週40工時,而勞基法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因此客戶的解讀是至少週休一日(如週日),而週六如有一般加班8小時
來算(20008元為例)則以加發392元來計算,因為當日已經是有薪假了,原本就有1倍
薪資,客戶說這是顧問公司建議的,,而且有些工廠也是這樣計算。
83.37*0.34*2+83.37*0.67*6=392元
而小弟本人的認知是只要超過當週40工時的一般加班(正常8小時)就是要加發1日
薪資(667元)來計算,因為公司其他客戶都是這樣計算的,不知道是否我個人
解讀法律有誤還是顧問公司有誤,再麻煩大家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