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非自願離職後續

作者: c615   2014-12-28 00:57:13
※ 引述《smilesinrm (武學)》之銘言:
: ※ 引述《sakura78923 (哆啦)》之銘言:
: : 麻煩版友們解答
: : 公司事前口頭提出離職預告
: : 非自願離職員工是否仍需填寫離職申請書
: : 完成書面離職申請手續?
: : 或是憑發出之通知函
: : 即可不須填寫離職申請書?
: : 只須繳回相關證件
: : 即完成離職?
: 1、公司需在10日前告知
預告期是看工作年資的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2、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需蓋公司大小章並載明資遣事由是依照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
: 哪一條規定
: 3、公司需在離職3天前將資遣人資料送交主管單位
是10天前送給地方政府勞工局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
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
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
業。
: 4、請於離職後到各縣市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認定
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
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又或者是定
期契約期滿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
自願離職。
離職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達一年以上,才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若符合申請資格,在離職日隔日起前往各地就業中心、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申請、求職
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未能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始能辦理失業認定,於第15日起
開始核發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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