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25-08-13 00:53:12有一說一 枉法裁判罪真的有成立過嗎?
法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了一下 是有成立過的案子
BUT
都是查到法官收賄後才成立居多
那問題就來了
如果有個法官無視任何的證據 硬是用個人心證 無條件的相信檢方的指控
然後故意判有罪 OR 無罪
竟然不會成立枉法裁判罪?
不要說我唬爛
自己GOOGLE 日本御殿場事件
簡單講 一個日本少女跟男友約砲 晚回家怕被家人罵
於是說她在路上被四個男的輪姦
然後她說的日期 四個男的全有不在場鐵證
少女改口 記錯日期了 《-法官信了
少女說當天是晴天
結果那天是颱風天 大風大雨
少女說那個地方真的出太陽 〈-法官信了 理由是不排除那時間那地點真的出太陽
最後放大絕 那四位都是不良少年 所有辯詞不足採信
最後 照樣判有罪 四個全坐了牢。
這叫什麼? 心證無敵!
有一說一 枉法裁判罪真的有成立過嗎?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