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菊病假已逾5個月 銓敘部:可請1年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05 17:53:47
※ 引述《lovea (lovea)》之銘言:
: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 監察院長陳菊因病請假,迄今已逾5個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
: 員會質詢,詢及陳菊請假問題,銓敘部次長懷敘說,公務員有28天病假,如請滿28天仍無
: 法上班,可申請延長病假,2年可請1年,全國公務員都適用。
: 推 ragid31: 適用法源來自哪個?? 59.124.202.175 06/05 17:35
簡單查了一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就有明講了: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
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
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
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
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
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
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
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
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
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
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
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但是:
一、以陳菊的情況來說,就算拖到了今年年尾(即「一年」的頂限),也不太能說可以完
全痊癒,病情反覆不定已影響大局了
雖然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明示: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
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
一年為限。」
但要說沒有留下負面印象,大概是假的
到時還不考慮請辭的話,基本上就是在當人民在付著酬庸了...
二、「機關長官」在這邊應該是指總統(畢竟在必須利益迴避的情況下,陳菊不能自行批
准自己的假期)
而如果總統本身可以容許這狀況持續,原則上再多的責問、疑難都不足以讓他想著替
換人選...
反正到頭來都會說「相忍為國」,因此再多的催促人家履職,恐怕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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