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委推勞基法7大修正 雇主召回休假勞工

作者: andre9 (andre)   2024-04-30 13:49:55
先講結論 有些不錯
1.新增《勞基法》15-1條,原本15-1是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
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快速適應職場。
這個雙方是用合議的,但是你很難界定真的這工作到底幾個月才能上手。不能說不好,
至少有比沒有好。一個明確時間。
2.修正《勞基法》第17條及第19條,禁止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屬自願離職書,若勞工非自願離職,
雇主不可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勞工順利請領失業給付。
這個之前就有規範過類似的,這細則要另外研擬。不然你技術無法實質改善,
拿不到非自願離職書,這個細則辦法要很明確。要不要去申請向勞檢單位去反應。中小企
業太多,這個困難就很高
3.第27條及第27條之1,旨在解決雇主惡意欠薪及惡性倒閉問題,雇主不僅有未按時給付薪
資的通報義務,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也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
這個也是要靠細項,他就沒錢了,你怎麼明確的知道他有藏錢? 應該是要靠其他的辦法
去讓他們不敢,目前看起來好像沒用
4.第40條修正案,要求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應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
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安排假期活動
這點很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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