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捷出手了!黃子佼持「未成年性影像」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4-04-09 08:56:51
第 39 條
1.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3.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你要就是針對 <對價關係>
去立新的法條 舊的39條法條不要動
這樣才合理
N號房 會員制 這些才有助長犯罪
39條只是下載而已
根本就是被掃到颱風尾!
立委請專業一點
: 黃捷指出《兒少剝削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目前僅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提案修法提高罰則,而為了阻絕非法交易市場的運作,也會針對「以
: 對價關係取得兒少性影像者」,提案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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