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蕭美琴是以美國人身份取得中華民國國

作者: chen10 (tom)   2023-12-03 14:34:01
※ 引述《o0o7221 (小O)》之銘言:
: 先來看這篇專訪
: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172132
: 人生關鍵》「嘿嘿嘿」飽嘗恐懼 決轉戰立委
: 裡面有一段重要的話
: ———
: 「嘿嘿嘿」事件,也讓我的國籍問題被拿來作文章。因為我在日本出生,媽媽是美國人

: 正當心煩時,一位我尊敬的前輩──陳忠信(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建議我,何不考慮選

: 我便投入僑選立委黨內初選,拿到最高的四萬多票,搶先成為全國第一個篤定當選的新

: ———
: https://i.imgur.com/CJNZ8ed.jpg
: 簡單的說,蕭美琴自己受訪時承認
: 自己是以「美國人」身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所以基本上是「歸化」
: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
: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三 節 候選人
: 2.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

: ————
: 所有專訪內容都是蕭美琴自己承認的
: 可以請民進黨和中選會還有蕭美琴本人出來說明回應一下吧!
呃,這個查一下就知道,原po的說法有問題了吧?
當初的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
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哪來選上、歸化的方式啦== 應該是蕭美琴沒有斟酌好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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