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警所長勾結詐團 前分局長記2小過

作者: yokann (歐洲)   2023-10-02 07:55:03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記者王冠仁
3.完整新聞標題:警所長勾結詐團 前分局長記2小過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前北市警大同分局寧夏所長葉育忻,與詐騙集團勾結被起訴,
大同分局長吳在堂被連帶記兩小過。不過,督察人員認為吳案發時到任未滿四個月,依規
定「免除懲處」,經追究其他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認為前任分局長高鎮文要負起考監
責任,記兩小過。
吳在堂依規定免懲處
檢方偵辦「台版柬埔寨」一案,今年五月發現主嫌「藍道」杜承哲與葉育忻密切往來,葉
被逮遭聲押獲准。隔天北市警將葉記兩大過免職,吳在堂記過兩次。
督察人員說,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九條,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
違紀行為,應負考核監督不周責任;考監未滿四個月,免除懲處。吳今年一月十八日調任
大同分局,葉五月三日被逮,未滿四個月,因此無法懲處吳。
此外,葉二○二○年十一月起任寧夏所長,當年九月,高調任大同分局長直到今年一月陞
警政監;高比葉早到大同分局,任內的寧夏所長只有葉,認定高必須負起考監責任。
一名高階警官指出,警方為整飭警紀大多會回溯追究,高鎮文並非首例。二○一八年三月
,北市警中山分局爆發收賄弊案,前中山分局長吳敬田已於二○一七年十一月陞任警政署
保安組長,他因連帶考監責任,二○一八年五月被調任保三總隊主任秘書。
過去規定考核監督未滿一個月免除懲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減輕懲處。但被認為規
定太嚴苛,內政部在二○一七年七月實施新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考監責任未滿四個
免除懲處,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減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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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難怪詐騙案頻仍 抓都抓不完 這樣是要怎麼抓 XD
詐騙主嫌還能申請不給國民法官判 這什麼世道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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