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警衛代收蛋糕卻誤以為「住戶心意」吃

作者: sincsnow (sincsnow)   2023-04-11 07:33:29
這個問題,到底是誰該向誰求償? 很有意思。
例: A向B公司訂貨且付清貨款,B公司將貨交給物流公司運送。
物流公司收到貨時,因某原因,運送過程中,貨物發生毀損,致A沒有收到貨。
A向B公司表示未收到貨,B公司補寄貨,A收到貨。
在實務上,A收到補寄的貨,完成交易。
B公司會向物流公司索賠。
物流公司會向內部人員採取懲處或檢討行為。
從例1的角度來看,如果是店到店,或是超商代收等情況,
應該也是訂貨人向賣家表示未收到貨,要求賣家處理。
賣家補貨給買家,賣家本身再去向店到店或超商處理貨物未交付給買家的事情。
故,在買方尚未收到貨時,即使先付錢了,在貨物未送達買家時,也不能算交易完成。
但警衛與住戶與店家三者的例子,又有些奇妙的地方。
1) 住戶如果要收到蛋糕的話,也是要透過警衛的交付才能領取。(因為是託收)
那住戶在發現沒收到蛋糕時,他應該向警衛了解為何沒拿到貨的原因了。
因為住戶應該沒辦法在沒跟警衛確認到貨與否,就直接跟店家說沒收到貨。
2) 如果住戶在與警衛討論蛋糕為何不見,了解到是警衛吃了,而不追究。
也不向蛋糕店表示發生此事的話,那事件可以到此為止。
3) 比較有意思的是,住戶在發現未收到貨,跟蛋糕店反應未到貨時,
是否有跟警衛確認貨物是否已送達警衛?如果有的話,在了解了警衛的說法後,
住戶再向蛋糕店反應這件事的發展,就會變得有意思。
4) 在店家發貨,託收人無法交付買家的情況下,店家是可以向託收人追究責任的。
若在買家不追究的情況下,店家可以選擇不追究,但追究託收人的責任也是合理的。
5) 如果是用買家已付清了貨款,向賣家訂貨。而買家未收到貨,
賣家卻說貨物已交付託收人且貨款已付清,因此完成交易,
請買家自行向託收人追究責任,恐怕是不成立的。
6) 第5種情況若成立的話,那買家的交易風險會很高,
賣方也很容易因交易完成而卸責。
7) 看起來整個事件不在於店家是否可以追究警衛責任,
而在於要求行使和解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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