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進黨劍指台大 要求蘇宏達迴避林智堅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22-07-25 07:10:59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UDN
: 2.記者署名:丘采薇
: 3.完整新聞標題:民進黨劍指台大 要求蘇宏達迴避林智堅論文審定
: 4.完整新聞內文:
: 民進黨最近為了林智堅一案全力反擊,今天林智堅由立委鄭運鵬及黃帝穎陪同舉行記者會
: ,說明論文撰寫時序。明天鄭運鵬及黃帝穎將再針對蘇宏達舉行記者會,要求蘇迴避。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484857
: 黨說不准 就是不准
確定要再開記者會打這個嗎?
那律師引用正確法源依據應該是最基本的吧?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七、為維護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
現有或曾有論文指導師生關係、
口試委員、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不得擔任審定委員會委員。
蘇宏達並不具備以上須迴避的任一要件。
再看上位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
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這五款蘇宏達也都並未符合,
所以蘇宏達沒有任何需要自行迴避的理由。
因此,若要蘇宏達迴避,
只能援用同法同條的第2項第2款: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那就要由被檢舉人也就是林智堅舉證具有事證向審議單位申請,
由審議單位決議要不要依職權命相關人員迴避。
至於具體事證,有黨籍算不算?
說這件事是醜聞算不算?
當然認定的權力在審議單位、也就是台大學倫審定委員會手上,
但如果就連公務員都有加入政黨的自由,只是要受行政中立的拘束來看,
加入特定政黨未必就能構成與學術中立的衝突;
至於醜聞,如果一個學校不認為有論文因抄襲嫌疑而被檢舉可視為一種醜聞,
何必要召開學倫審定委員會來慎重處理類似案件以維護校譽呢?
再比較聲請法官迴避事由中,關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認定,
法院的解釋是:
「應具體指出法官於訴訟之結果,
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以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
(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若係法官於其他案件中採取一定之法律上見解,
或對於相同法律問題之其他案件行使其採證、認事、用法職權而為不利之判決,
當事人仍不能僅因一己預想將受不利之裁判,
遽指本案亦有發生不公平裁判或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
所以不能僅憑與本案無關的政治性言論表意自由,
就把學術倫理案件偷換成政治問題的概念,
否則所有的大學都領教育部經費,對執政黨應該更有利才對,
那是不是政治就可以任意介入,使大學自治與學術倫理都不復存在?
如果是這樣的話,最好的避免政治性因素的方法,
是不是只要被檢舉人退出黨籍,就可以免除這些掛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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