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三七事件」20名越南難民遭金門駐軍射殺

作者: LoveMakeLove (愛製造愛)   2022-07-13 18:52:01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蔡宜彣
3.完整新聞標題:
「三七事件」20名越南難民遭金門駐軍射殺 監院促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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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三七事件,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並要求國防部檢討改進。資料照片
1987年3月7日大約有20名無武裝越南難民,搭乘漁船到金門烈嶼東崗求救,遭到金門防衛
司令部在小金門的守軍執行「格殺勿論」軍令,稻城孕婦、孩童和年長者全數遭射殺,史
稱「三七事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日(13日)召開
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高湧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也就本
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委表示,南越政府在1975年4月30日向北越政府投降,南北越統一後,展開南越軍民逃
亡潮,再加上越南政府採取社會主義改造政策,造成華裔越南人流亡海外,再加上中國在
1979年2月攻打越南,開啟10年中越戰爭,造成以北越為主的華裔難民潮,估計至1975年4
月底至1979年9月,離開南北越近45萬華裔難民中,有將近23萬人前往中國。
監委指出,在前往中國的華裔難民中,有部分無法適應集體農場生活,因此在數年後購船
出海,造成我國軍方困擾,而有「難民戰」爭議。為了遏止中國「難民戰」,國防部在
1975年8月22日比照對匪漁船(民)接近我台澎以驅離或拘捕後,遣離為原則,另依金門
防衛司令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突發狀況處理要則第7點記載,採「不予接納,全部遣返」
為原則,但就無法驅離而已上岸的情形,欠缺具體明確規定。
監委表示,金門烈嶼駐軍陸軍第158師在1987年3月7日下午,在東崗L005據點海灘槍殺上
岸求救的越南難民3名,又在L204據點以66火箭彈擊毀擱淺的難民船,射殺下船跪在沙灘
求饒的母子4人後,上船逐一射殺存活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名,社會稱為「三七
事件」。
監委指出,經過監察院再起調查發現,「三七事件」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俱未依法相驗,
調查確認死者性別、年齡及死因,也沒調閱金門防衛司令部、烈嶼駐軍第158師等各級戰
情紀錄及香港政府發給船主的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等證據資料,查明該船乘員國籍
身分、抵達金門防區確切時間點,及該船在駐軍槍林彈雨之射擊下,仍徘徊不去,執意冒
險上岸的原因,就判決陸軍第158師472旅旅長、營長及2位連長1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並
緩刑確定,與卷內事證未符,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
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情形。
此外,金門防衛司令部歷任司令官無視國防部對投誠共軍或自中國大陸離開的越南難民訂
頒逮捕後送獎勵,或驅離或拘捕後遣離的「不予接納,全部遣返」之戰備規定,長年採取
一律驅離命令,若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即全數擊殺,並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
作為,國防部均視若無睹。
監委認為,即使基於政府「對匪海上人海統戰及越南難民戰」等反制策略考量,仍已違反
現代文明國家均應遵守的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規定「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
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國防部應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包括三七事件的受難者均為適當處置,以
告慰在天之靈,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之教育制
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最低限度法遵標準。(蔡宜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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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中華民國軍弟兄保家衛國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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