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竹科男客廳裝監視器看小孩 驚見妻與家教

作者: ross1103 (magical squid)   2022-05-27 15:24:03
嗨嗨 4我啦
前一篇文章中有很多人認為
只要是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本案是法院判決)
不論為何種利用都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But!這樣的認知是有問題的!
首先 我們先定義個人資料的範圍
按個資法第2條
自然人的姓名、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
都是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原po貼的判決呢 並沒有碼掉原告的姓名
也詳述了原告的婚姻、家庭狀況跟社會活動
所以這個判決書裡面確實包含了原告的個資
再來 我們再看看原po 對個人資料的搜集是否合法
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
非公務機關可以搜集或處理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那判決書是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公開的
應該是屬於合法公開的資訊沒錯
原po這關是過關的
最後,原po把判決書貼到Ptt 的行為屬於個資的利用
我們來看看原po的利用有沒有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按個資法第20條
除特種個資外,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有特定目的
並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然而 原po將判決書貼到八卦版的利用行為
似乎是為了取悅大家 甚至是當成笑話來討論
實務上 這樣的行為有很高的機率被認為
已經逾越了利用他人個資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也就是說 已經違反個資法第20條了QQ
想要看判決的 可以參考111年度竹簡字第149號
不過這個判決中
被告是將載有他人姓名 地址 身分證字號的判決公開
跟我們現在討論的張貼司法院判決書的行為不同
不過核心的概念是相同的
也就是 「搜集他人個資應有特定目的」
而且「利用他人個資應於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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