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

作者: wu73 (煞氣der法師)   2022-03-07 04:54:23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記者項瀚/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曝:權利行使有年限
4.完整新聞內文:
凶宅在出售之前,得需誠實告知,否則除了民事求償外,可能還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疑慮。
然而,有名網友詢問:「在多年後才得知入手的房子是凶宅,還能向當初的賣方求償嗎?」
對此,律師給出精闢解說。
有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表示,當初以市價購入的房子,多年後
準備賣出時,才發現是凶宅。他詢問:「這樣還能向賣房索賠嗎?」
話題一出,引發熱烈討論。不過,大多網友似乎都不曉得這問題的答案,留言包括「過了這
麼多年,祂應該也已經放下了」、「鄰居口風真緊誒」、「我記得有時效性」、「這只能用
告的吧」。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凶宅一般認為是屬於房屋物之瑕疵的類型,若賣家未
告知,買家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如果是惡
意不告知,賣家甚至會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關於原po的疑問,周律師指出,法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必須最遲在物之標的交付後5年內
主張,這是屬於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限規定。如果超過5年的話,只能考慮就賣家故意不告知
瑕疵或是民法債務不履行,來主張不受該5年期限的限制。
凶宅雖然便宜,用市價5~7折就有機會入手,但延伸出來的問題也頗多。高源不動產估價事
務所估價師陳碧源表示,有些銀行會避免貸款給凶宅物件,就算成功放款,成數也不會太漂
亮,可能最多就是3~4成,且利率條件也會比同屋齡、屋況的物件來得更差。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200530
6.備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
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民法關於
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
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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