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ATM存款失敗 男在後爽拿3萬3無罪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2-02-10 11:00:13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婦ATM存款失敗 男在後爽拿3萬3無罪
: (._.?)
來看看裁判書怎麼寫的吧!
Link: https://bit.ly/3Bdrd9S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90號
法官覺得翁婦敘述有奇怪的地方
本件告訴人於偵查時具結證稱:
我知道無卡自存有限額,
然後我要存錢時後面有外人,他與我的距離太近了,我很不安,
所以我沒有去數當下有多少錢,我分兩次存,第一次存15000 元,
第二次上面顯示33000 元,我按完確認我就走了。
通常我有存入之後我的手機就會立刻顯示我有存款,
但我當下就發現後面這筆33000 沒有通知我存入,我想說是超過限額被咬住,
我想說後面還有使用者,我就逛當下這間7-11,後面這個使用者也使用蠻久的,
後來我買完東西那個使用者還在那裡,
過了一段時間銀行跟我說錢確定有吐鈔出來,確定是下一位使用者拿走等語
(見調偵卷第29頁),
查告訴人上開所述,「第二次上面顯示33000 元,我按完確認我就走了」,
對照前開交易紀錄「7 時38分04秒放入千元鈔33張,
7 時38分24秒ATM 判斷交易金額,7 時38分25秒ATM 顯示交易代碼4202
(即超過限額),並選取不列印收據」,因判斷交易金額與顯示交易代碼、
選取不列印收據,只差距一秒,可見告訴人所稱「按完確認」,
應該就是交易紀錄所述「選取不列印收據」,
是告訴人所稱其離開前,應已見ATM 機台判斷交易金額超過限額並顯示代碼,
而與交易成功之訊息明顯不符,何以告訴人竟不等取回款項而逕行離開?
又為何於發現未通知存入,後方使用者仍在現場之情況下,
不向後方使用者進行確認?
告訴人前開證述之交易過程,與一般ATM 機台操作者,會於交易完成後,
確認交易完成後才離去之常情顯有不符,實難以告訴人表示存錢時後面有外人,
距離太近,不安等語,而認告訴人所述全無瑕疵。
另外法官還提到
且卷內亦無如ATM 機台監視器錄影畫面資料可為佐證,
自難以告訴人前開證述而認定告訴人確實有將33000元遺留於ATM
機台而離去之事實
也就是說,他們也沒有辦法證明這33000是不是翁婦自己拿的
被告部分呢~
被告雖於警詢時表示於領錢時,有將告訴人所遺失的33000 元「一併拿走」,
領完錢交給友人後,友人告訴伊那天帳務有多30000 元等語(見警卷第2 頁),
然被告於偵查時旋即否認(見調偵卷第28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
員警詢問時,伊先表示不記得,但員警要伊回答有無,才會說有,
但伊當時服用安眠藥昏昏沉沉的,友人對帳有多30000 元,
但是不知道是哪一天多出來的,無法傳友人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前開交易紀錄「7 時38分43秒入出匣口開啟,
7 時38分47秒取走款項,7 時38分48秒入出匣口關閉」所示,
可見交易失敗之鈔票,係於閘口打開時單獨遭人取走,
並無與被告本身所提領之款項有混同而「一併拿走」之情形,
被告雖於員警詢問有無將33000 元「一併拿走」時,回答『有』,
然員警所問「一併拿走」之意義為何,員警並未向被告說明清楚,
被告亦僅回答『有』,而未就其所說『有』之情節加以補充說明,
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見本院卷第59頁),
是被告所承認『有一併拿走』之真意為何,實無法得知,
且被告所說帳務多30000 元,亦與告訴人所遺留之33000 元不符,
自難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而認定被告確有由ATM
機台取走告訴人所遺留33000 元之事實。
我是覺得...看起來也挺會凹的XD
所以結論是
是依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及論述,僅能證明告訴人存款交易失敗,
鈔票遭人取走之事實,然尚無法據以認定究係告訴人自行取走或係被告所取走
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所憑之論據,
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屬不能證明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當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檢方看起來真的挺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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