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雄火災,誰要負責?

作者: mark117 (mark-117)   2021-10-15 02:41:48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
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25條「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
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公寓大廈"應該"(一定要)成立管委會(55條)。
召集開會的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但是沒有辦法互推的時候,主管機關"得"(可以)視
需要指定一人為臨時召集人。(25條)
如果有召集義務的人,沒有召集開會,則依47條開罰(每個月最高可以罰15000元)。
城中城70年發使用執照,到現在剛好40年,40年來沒有管委會,這樣對嗎?(當然不對)
消防檢查沒有一次過,理由是「沒有管委會」,這有點腦袋的人都知道是鬼扯。因為
消防安全極其重要,市政府可以因此要求城中城開會、成立管委會。
但是這40年來,政府有沒有做到要求開會、成立管委會(沒有)。
所以這有沒有「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我認為有啦,刑法第130條。
誰該負法律上的責任?就是消防局、建管處公寓大廈科主管那區的公務員。
主管建築公安的副市長、市長應該要負政治責任。副市長應該要負主要的政治責任。
喔,是指高雄好爛,其他地方好棒嗎?不是啦,其他地方一樣爛。
就連在台北市的社區,都沒有辦法處理「一個」病態人格、精神患者。台北市衛生局接到
電話一樣跟你說「無法處理」;就是要等事情發生,變成嚴重的社會事件,才願意抓人。
一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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