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老綠男搞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分界?

作者: OnlyRD (里巷人)   2021-10-03 06:04:35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
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
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所以表演應該算在出版裡面,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跟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一樣也
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也就是你要表演,但牟利的方式是揭人隱私,就是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
老綠男是不是連「憲法」都看不懂?無限上綱表演的言論自由?
你要拿別人隱私當表演,根據憲法本來就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東區德願意拿自己的屌開玩
笑,那是他屌,乾別人屁事?客家人梗拿來開玩笑,是隱私嗎?還是妨礙社會秩序?
還在問犯哪條法?犯憲法啊!連這麼基本的事情都搞不懂,是不是有點好笑?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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