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顯耀打特權疫苗挨罰1.5萬!陳時中不解

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2021-06-26 22:19:00
高雄市衛生局剛對此表示,經查張顯耀為「義联集團員工」的理由自然不成立,且參酌他
多次發表對於疫苗接種政策的公開說法,悖離5月28日接種AZ疫苗行為事實,分別以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及 36條,對醫院開罰30萬,對張開罰1萬5000元。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7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
張顯耀偷打疫苗,高雄市衛生局以違反第36條為由,然後用第70條來處罰
這感覺是有很大的爭議空間
高雄市衛生局常常把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跟第70條拿來當帝王條款用
上次 6/9 才出包過,說沒打疫苗的醫護,要用36條及70條來裁罰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805
在引發軒然大波後,被質疑於法無據,隨便亂引法條
6/11 才自己趕快髮夾彎修正
針對6月9日公文提及針對醫護人員未限時接種之裁罰,潘炤穎說,高雄市衛生局已於6月
11日另發出此公文的「補充說明」,由於《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罰則未提及「拒絕預防
接種」,不接種疫苗能否開罰需由中央釐清法律依據。高雄市衛生局不會針對拒絕接種的
醫護工作人員開罰,而會採取強烈建議、勸導接種。
上次才出包,這次又拿同一條款來自行擴大解釋
這次是不是又要叫中央釐清法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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