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人 進來喔 刑法130條 廢弛職務釀災罪

作者: Acalanatha (不動明王)   2021-06-18 19:34:55
※ 引述《Zoro777 (快樂會傳染^^)》之銘言:
: 刑130 廢弛職務釀災罪
: 條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知道 本 中華民國 自開國至今 百年以來 從來都沒有人被這條罪定罪過
: 那請問一下阿
: 假設今天有一個政府官員
: 因為沒有做會議紀錄 (廢弛職務:應做會議紀錄而未做會議紀錄)
: 然後該次會議該做的評估報告也都沒有
: 決策影響分析、參與人員意見 通通都沒有 (廢弛職務)
: 就這樣胡亂決策了一番
: 而該決策致使我國傷亡慘重,對國計民生造成重大實害,
: 不管是在國民的生命上或經濟上,均造成非常重大的損失(釀災)
: 請問該名官員會構成本罪嗎!?
: 因而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史上 青史留名嗎!?
: 還是因為過去都不曾有過本罪的適用
: 所以真的要用 還真的沒人知道怎麼用
: 純粹只是寫在法條上 寫好玩的 只為了形塑我國是進步國家的假象
最高法院三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九八號判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公務
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
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
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
生之義務。」
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者,已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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