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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啦,昨天看到衛福部說性騷擾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算成立,覺得荒謬的同時,本肥
也想到,前幾年不是都有同志大遊行,那些過度裸露的甲甲,可以提告他們性騷擾嗎?
以前的話,可能會被甲甲強調自己的身體自主權,順便質疑你是不是歧視同志。
但現在不一樣了吧,首先性騷擾是主觀的,我覺得女的可以,男的不行,很合理吧?
再來蒐證也很容易,截一些民視三立的新聞圖片,接下來就是上來八卦版發文,表達自己對
於那些照片的不適,順便複製鄉民「嘔嘔嘔嘔」的推文證明不是只有自己感到不舒服,請問
這樣衛福部接受嗎?
絕對自由開放的同志主義vs絕對自由心證的性騷擾防治
有沒有充滿進步價值的鄉民可以告訴我誰贏誰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