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鍵盤法師、萬年理科傅土生,合先敘明
先說結論:這個判決本身就是
【法條文字設計不良結下的因 + (某些)幫派法學的法律人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 鄭逸哲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從很久以前就在臉書公開抨擊這些噁心判決根本曲解法律
現在終於結出又大又滿的惡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畢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邏輯雖然精確但特別姬八,
老師寫得出來文字沒有法律基礎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師打算以無基礎的鄉民角度,
帶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殺母案凹到無罪,請一定要END哦。
【一、為什麼一審無期、二審無罪?】
說結論: 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二項:犯人吸毒後顯著減低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故減刑。
二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一項:犯人吸毒後已達到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故不罰。
鄭教授:靠,都不對,誰教你們法官這樣曲解法條?補習班老師還是幫派法學宗師?
重點在哪?在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法條用字拙劣種下的因】
法條目前用字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不可以套用減刑!
要討論刑法第19條有個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為當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重複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條來減刑或判無罪,
前提是事實認定犯罪的人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刑法第19條處理的是,面對「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的罪犯,
即「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是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不是「進入秀斗狀態」就可以減刑!!!
相信看到這裡,各位高中就學過機率概論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為什麼這法條的用字會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噁果
因為進入「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只有兩類:
1.【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減刑或不罰。
2.【是自行招致】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減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後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駕等等)
結果呢,法條用字把後者寫成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好哦,問題來了,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卻屬於自行招致的態樣,要算哪種咧?
這,就是(某些)法匠見縫插針的點。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理科教育是嚴謹的,今天作為但書的第三項,文字多了「因故意或過失」,
則「沒有故意或過失」卻自行招致的狀況,就不能被排除減刑,
必須回到前兩項討論該減刑還是免罰。
那問題來了,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請沒END的壞孩子,滑上去讀一下《第 19 條》
告訴我是【合情、合理、合乎常識】應該是哪種:
A.「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B.「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你說這還要問。當然從整條法律讀下來就是是B阿,
你自己決定進入秀逗狀態,後面犯罪了當然該自行負責。
沒錯,讀過立法理由,10個正常人有10個會告訴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會告訴你:都不對,要【雙重主觀】才會適用第三項不得減刑,
更可怕的是,因為過去某些爛判決這樣判,教科書也有這樣寫,居然是許多法律人心中的
通說!!!
【雙重主觀】:
我進入秀逗狀態有(故意或過失) + 我也有藉進入秀斗狀態壯膽殺我老媽的念頭。
要整個串聯起來,才不能減刑。
真的是這樣嗎?請看當年的立法理由: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
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
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
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過失,是指招致「進入秀逗狀態」的過失,
不是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應毫無疑義!!!!!
這就是鄭教授所批評的:
誰告訴你們法官必須處理雙重主觀,法條哪裡有這樣寫?
沒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怎會跑進19條呢?
不管法條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鄉民也一定懂,當對問題自創法律沒有的邊界條件,
一個正常的解題(刑事審判),就必須找出「你殺你老媽的動機」的證據,
證據還要強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這不是脫罪是什麼?
其實,這種惡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