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弒母剁頭改判無罪 高院7大Q&A回應質疑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20-08-22 06:12:09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弒母剁頭改判無罪 高院7大Q&A回應質疑
4.完整新聞內文:
弒母剁頭改判無罪 高院7大Q&A回應質疑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08/21/phptZF0on.jpg
桃園梁姓男子殺害母親還剁下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今天以「Q
&A」回應7大疑問。(資料照)
2020-08-21 20:05:4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梁姓男子殺害母親還剁下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高等
法院二審昨撤銷一審無期徒刑,改判無罪,引發社會非議,高院繼昨天開2次記者會說明
之後,今天再度發新聞稿解釋各界的質疑,以「Q&A」回應7大疑問。
Q1:為何殺死自己媽媽判決無罪?
A: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
者,應諭知無罪」。
本件被告殺人時,因為施用摻有卡西酮類物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在毒品作用最强期間
,已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Q2:施用毒品或飲酒後,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殺人,是否就會判無罪?
A: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仍應負責。(此即是媒體所報導之原因自由行
為)是指:
1、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
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把乙殺死。
2、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
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之戊誤為
是丁,動手殺死戊。
3、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
主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只有符合上面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
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該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
第19條第3項的規定。
Q3:本件為何於二審要再次送鑑定?
A:本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委託桃園療癢
院鑑定,惟均未就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時」被告是否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部分鑑定,所以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再委由台大醫院鑑定。
Q4:本件為何採用鑑定人意見,就認定被告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無罪?
A:本件合議庭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在案發前一日及當日案發前,已有自言自語,幻象
及與現實析離之狀況,案發時被告於住家語無倫次的咆哮、叫駡、踹門,於警員到場破門
前之對峙一個半小時期間,仍處語無倫次、行為混亂情狀,遭逮捕及至警局亦處亢奮無法
對話情形,入看守所初期仍眼神渙散,無法陳述記憶案發經過,被告入看守所一週,症狀
即逐漸消失,進而認定被告在案發時處於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物質急性中毒引起的精
神病症。此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相同。可知合議庭並非只是鑑定
,即判被告無罪。
Q5:既然因為被告精神障礙而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判無罪,為何不對被告施以監護(
保安處分)?
A:被告是因為多重毒品導致行為易常,且卡西酮類是新興毒品,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發
作,且殺人是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又該症狀起始時間及消失時間短暫而快速,所
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應為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
Q6:判決被告無罪後,為何還可以利用強制處分權,將被告責付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A: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
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
並得繼續羈押之。
所以,判決被告無罪後,法院認定有必要,可將被告責付予適當之人。倘被告於責付中有
逃跑情事,法院亦可繼續羈押之。而被告有無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需要防治,宜經精
神醫學專科醫生評估。被告住居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可以依精神衛生法,本其職權提供就
醫、心理諮商治療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所以合議庭認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是適宜之被責
付人。
Q7:責付後,有無強制被告就醫之效果?
A:責付是刑事訴訟法上,保全被告之強制處分手段,責付後,並無強制被告就醫之效果
。但受責付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得依精神衛生法,協助其由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診斷、鑑
定,視情形設置保護人,或予以保護、送醫之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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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7661
6.備註:
法律人給你解釋了 還不跪下謝恩!!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0-08-22 06:15:00
施用毒藥造成辨識行為能力異常,卻沒有證據以後有再犯可能,問題是也沒有證據證明沒有再吸毒犯案可能阿
作者: Zeropapa (新時代)   2020-08-22 06:17:00
厲害了,我的島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0-08-22 06:18:00
免死你廢死理由多先不講,不用關還無罪,甚至連強制就醫或加強看管都不打算責令,還跑了就跑了,是心有多大?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0-08-22 06:20:00
鄉民才不在乎恐龍說話
作者: wyiwyi (紙片宅)   2020-08-22 06:20:00
死老百姓們只能自求多福別遇見 權貴繼續看戲
作者: komorin (森)   2020-08-22 06:21:00
那個原因自由行為根本就法官自由心證,想判無罪就判無罪
作者: autoppp (☆㊣↖☯☁☁☯↘㊣☆)   2020-08-22 06:22:00
判決算合理
作者: komorin (森)   2020-08-22 06:23:00
事發前有沒有犯罪故意,完全就是法官說了算,有夠可悲
作者: super830827 (葉子)   2020-08-22 06:24:00
作者: viable (《私人創作》)   2020-08-22 06:25:00
法官認同他不知吸毒後會無意識!?這荒謬到跟奧萬大女童事件一樣了欸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0-08-22 06:27:00
合理在哪?吸毒是不是可以選擇的行惡?自己選擇了,因此失控殺母,因為惡因自行犯惡果,連各種懲戒都沒有,司法之恥司法就是為了公平正義與道德是非設立的,現在公平正義與道德是非蕩然無存還好意思發QA說屁話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31:00
原因自由行為以現在確實是套不上去啦==第3項本質是故意利用第19條來脫罪 所以你需要證明他確實知道打完會發瘋 實務上這個證明=他有沒有發瘋前例
作者: polyasia (風忍)   2020-08-22 06:35:00
荒謬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36:00
現在最重大概就改用過失致死吧== 這種案子87%會被最高院打下來 還能搞很久
作者: MK250 (鍵盤)   2020-08-22 06:36:00
Q4的回答跟新聞上警員的說法差很多?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20-08-22 06:37:00
有夠荒謬,這是自己服用毒品導致的意識不清楚耶 ??
作者: ElsaKing (Hushpuppy)   2020-08-22 06:38:00
第一條就有嚴重缺陷 所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應該放在先天及疾病上 現在被拿來擴大解釋成吸毒造成也算 吸毒本身即是違法 違法造成行為不違法 不是擴大解釋是什麼
作者: whiteflora6 (whiteflora6)   2020-08-22 06:39:00
最強期間,很好,資進黨繼續。
作者: av08 (甲甲讓愛滋生)   2020-08-22 06:41:00
因為沒辨識能力所以無罪低能法匠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42:00
這部分 還真的沒缺陷 因為吸毒跟殺人兩個是分開看的==
作者: whiteflora6 (whiteflora6)   2020-08-22 06:42:00
司法改革
作者: ElsaKing (Hushpuppy)   2020-08-22 06:43:00
Q2明明是3 不知道吸毒會產生精神症狀可以當理由根本鬼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0-08-22 06:43:00
恐龍法官沒錯,殺人犯無罪。那我們只好檢討死者過失惹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43:00
19條不是刻意把兩個切開 相反他是能例外的把兩個行為
作者: ElsaKing (Hushpuppy)   2020-08-22 06:44:00
都可以去吸毒? 通篇根本鬼扯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44:00
拉在一起的手段
作者: xbit (神秘的路人甲)   2020-08-22 06:45:00
所以恐龍是怎麼知道兇嫌不是故意吸毒弒母的.心靈透視嗎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45:00
這次最有問題的點 大概是原因自由行為可以成立過失為啥直接跳無罪了這個問題 就是那句無罪推定啊==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0-08-22 06:46:00
Q 87 .死者過失為何 ,A: 你他媽當年叫你爸把殺人犯射到牆上,你台女就不會被自己生出的殺人犯殺死。還制造社會問題害鄰居房價下跌沒人敢買,台女增加恐龍法官工作量罪無可赦。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6:48:00
現在實務就是檢察官要提出他以前吸完有瘋過 沒有就謝謝再聯絡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0-08-22 06:50:00
第19條是從半個世紀前的日本刑法典抄過來的 後來日本有發生少年砍頭顱的案件 適用這條一項 因此國內就有人呼籲修法
作者: gn01693664 (十幾分鐘)   2020-08-22 06:53:00
大家都是法盲
作者: en90508 (EN)   2020-08-22 06:57:00
吸毒是違法的,作了違法的事導致無辨識能力,這樣不罰...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法官問題
作者: xbit (神秘的路人甲)   2020-08-22 07:03:00
那酒駕開車撞死人也應該不罰阿.一樣都是導致無辨識能力..
作者: TsccNick   2020-08-22 07:03:00
我寧願當這種法盲,也不要當智障
作者: pigc   2020-08-22 07:03:00
抄起來,以後知道怎樣才無罪了
作者: laersai (sai)   2020-08-22 07:06:00
學校、媒體都有宣導毒品的危害,怎麼可能不知道吸食毒品有可能意識不清!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22 07:07:00
沒錯 所以才修185-3出來專抓酒駕==
作者: JOKO58802218 (鋼鐵加魯魯)   2020-08-22 07:11:00
法理情,懂!?
作者: t19960804 (泥好嗎)   2020-08-22 07:22:00
笑死 沒吸毒都知道會神智不清 更何況是個吸毒仔 台灣法律牛逼
作者: mimiLin5566 (咪咪林5566)   2020-08-22 07:25:00
吸毒不知道會產生嚴重脫序行為?你智障嗎
作者: likeapig (想換電腦)   2020-08-22 07:27:00
囉嗦一堆, 問法官砍的是你媽的頭你能不能接受啦
作者: mimiLin5566 (咪咪林5566)   2020-08-22 07:27:00
還好意思領納稅人薪水,比垃圾還不如
作者: yanis (∀⊥S!┘∀Σ)   2020-08-22 07:31:00
好喔...吸毒不會影響精神不會high 那還吸屁毒 XD
作者: ffaatt (不由分說)   2020-08-22 07:33:00
那今天沒死半殘又要怎麼判
作者: face (你只能到此為止)   2020-08-22 07:34:00
大家其實對法律人很好了,大家都怕被告
作者: samwu995 (ftir)   2020-08-22 07:34:00
大人我說無罪就是無罪,不會再犯就是不會,再犯看誰倒楣
作者: face (你只能到此為止)   2020-08-22 07:35:00
很多話不敢說太明白,希望法律人能自重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20-08-22 07:39:00
跟法官講邏輯?
作者: lesnaree2 ( )   2020-08-22 07:40:00
客觀上 沒人能預知吸毒後的後果啊那吸毒的人本來就要承擔這個未知的後果
作者: superprada (無心)   2020-08-22 07:48:00
自打臉嗎?Q2第二個情形跟第三個情形都可以解釋兇嫌出手的原因啊
作者: SkyShih (天行者)   2020-08-22 07:56:00
跟台女自助餐一樣的詭辯,自以為的女權,我呸
作者: Sinkirou (Sinkirou)   2020-08-22 07:59:00
法官收很大歐,連高院都發聲明
作者: jo4 (jo4)   2020-08-22 08:04:00
地院判無期是不是也要來一篇 地院法官這麼沒水準?
作者: kicker (kicker)   2020-08-22 08:10:00
垃圾法院
作者: sunnyyoung (搔你癢)   2020-08-22 08:11:00
不重要 何時能看到法官被吸毒仔給...
作者: kicker (kicker)   2020-08-22 08:11:00
有人會為了殺人去吸毒?法院又怎麼知道是不是 通篇狗屁法律人的程度就這樣?還有人說不是每個法官都恐龍 結果法院還出來辯護
作者: xvited945 (sk0k0)   2020-08-22 08:15:00
念了一輩子法律程度就這樣?法匠
作者: pierrotmonam   2020-08-22 08:20:00
合理判斷這三位法官是惡意裝白痴想要引起社會騷亂。。。
作者: GENU (中華民國萬歲!!!)   2020-08-22 08:39:00
垃圾政府
作者: hcid (夢想天空)   2020-08-22 08:46:00
垃圾判決就是要噓
作者: KIOA (東巴)   2020-08-22 08:46:00
殺人是事實。判無罪...真的是讀書讀到腦袋秀抖。
作者: eayterrr   2020-08-22 08:52:00
希望以後有人吸毒殺法官 呵呵
作者: rain51080530 (小賴)   2020-08-22 08:56:00
雖然看得懂 不過群憤難平 不用跟拒絕理解的人爭論啦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0-08-22 09:21:00
全部推給地方衛生局了
作者: emega (^^~)   2020-08-22 09:31:00
白癡法官 難怪台灣不能加入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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