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弒母斬頭竟因吸毒判無罪 高院法官:當時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1 19:20:57
我先說我也不贊成無罪判決
但是你這篇實在是誤導很大
※ 引述《gn02118620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弒母斬頭竟因吸毒判無罪 高院法官:當時
: 時間: Fri Aug 21 18:04:05 2020
: :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其實就是三個字:
: 法官爽
: 他爽,就可以用因過失招致適用19-3讓他有罪關起來
: 他不爽,就可以用自醉行為來套用19-1或19-2來無罪或減輕罪責
你這篇完全搞錯第19-1和19-2
19-1和19-2指的是責任能力也就是有責性的欠缺
阻卻罪責而無罪
根本不是自醉行為或原因自由行為
因為自醉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19-3
意思是因故意或過失而招致辨識能力的欠缺
所以你完全講錯
: 放出來報復社會
: 讓我們來看看例子
: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 https://imgur.com/oR8YUoj
: 這個例子跟吸毒砍死老母的案子其實很像啦
: 只是前面判出來的結果剛好相反
: 簡單來說A跟B是酒友,A喝一喝發酒瘋把B打死
: 一審認定A、B是朋友關係,並無仇恨,
: 只是因酒後爭執生衝突,並無嚴重事端,
: 且犯後未逃匿,無從認定有致被害人於死的動機及故意,
: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 但更一審根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A行為時陷入酩酊狀態,
: 無知覺作用與判斷能力
: 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程度,改判無罪。
: 好喔 這邊一二審的結果是無罪因為欠缺辨識能力
: 然後是檢方繼續上訴
: 案經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 合議庭認定,A逞凶時的狀態,
: 是因為他自己長期酗酒造成,
: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
: 是過失自行招致,在這種精神障礙之狀態下,傷害被害人致死,
: 依刑法19條第3 項規定,是不能適用同條第1項不罰,或
: 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被駁回,全案定讞。
: 好喔 這邊高分院又認定他是「過失自行招致」所以依據刑法19-3
: 不適用刑法 19-1& 19-2
: 什麼「原因自由行為」
: 什麼「自醉行為」
: 高分院有屌嗎? 沒有嘛
: 既然高分院不屌這些法匠整天扯什麼學理名詞銃三小?
: 扯這麼多有用嗎?
19-3就是「自醉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
「自醉行為」=「原因自由行為」=刑法19-3
這樣理解嗎?
所以高分院怎麼沒在屌,
只是他是法院,既然法律有規定當然優先使用法律條文
而不是用俗名
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行為就是刑法19-3的俗名
所以你這篇文根本也搞錯重點
與其批評法匠創造名詞
那你不如把人家名詞的內涵先搞清楚
其實根本同一回事的東西 讓人看不懂你在打啥
而真正的討論核心應該在
那什麼時候適用19-1、19-2(欠缺責任能力);
什麼時候適用19-3(自醉行為=欠缺責任能力的例外)
那其實是證明問題
其實和檢察官的舉證程度有關,
而舉證責任的分配也牽涉到刑事政策的問題
例如過往酒駕致死也曾因為是否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喔特別再說一下,原因自由行為=刑法19-3)
而有過重大爭議
因為在判斷招致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的時候
這個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是由可預見性來決定
但「可預見性」的有無卻有很大的主觀判斷空間在
最後就是修法成現在的185-3
只要客觀條件呼氣酒精濃度達到0.25g/L就直接處罰
也不需要舉證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如果不是這樣修法,
那會很難證明一個人在喝酒的時候
就已經對撞死人一事有所預見
這就是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對19條的限縮使用
對法院有意見當然可以討論批評
但可不可以先把觀念ABC先搞清楚
不想搞清楚那就繼續無腦罵爽就好
不然難怪會被法律人嗆怎麼不去讀書啊
搞半天結果是在打稻草人嗎?
: 沒有嘛!
: 重點就是
: 法官爽
: 他爽就有罪
: 他不爽就無罪放出來報復社會
: 大概4醬
: → gn02118620: 這個判例直接告訴你 因過失(酗酒同理吸毒也算)招致無 08/21 18:13
: → gn02118620: 意識殺人根本不適用19-1跟19-2 08/21 18:14
: → gn02118620: 搞到最後高分院也要變法盲了 可憐阿 08/21 18:15
: → gn02118620: 法官讀的書沒法jon讀的多吧 08/21 18:25
對了再提醒一下,
其實不是所有的二三審判決都可以當成判例
判例通常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投票選出來的
具有行政命令的位階
所以你提到的這個就是一個高院的個案的判決而已
根本不是判例
沒有通案效力
那既然你要提到判例我就再講一件事情
前一兩年大張旗鼓在那邊喊司改之後
現在早就已經沒有判例制度了
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現在叫做大法庭制度
不過弄了這個大法庭制度
看起來好像也沒有解決到裁判歧異的問題
那沒了判例制度,結果後面的制度又沒解決到這些裁判歧異的問題
結果會是怎樣?
嗯 司法改革 ~ 到底都在改啥?
只能說啦,只要法律上留主觀判斷的空間,
必然就會有某些歧異的判斷出現,
一百個國民法官來判斷就有一百種意見
職業法官也是一樣的。
所以其實就是有些法官認為
被告對自己限於無辨識能力的狀態有過失
有些法官認為沒有而已
為什麼?因為沒有客觀上的規定可以依循,
當然法官也會依照他自己的判斷來做決定啊
所以罵法官能解決問題嗎?
首先立委立的法根本沒提供一個客觀標準
然後罵法官主觀判斷?
哈囉有事嗎?
所以什麼制度來都一樣啦,職業法官國民法官
改來改去,
不管怎樣的審判制度都解決不了立法的怠惰和失能
那立法什麼時候會動起來,
看看公司法修法還有人捧著幾百萬幾千萬的政治獻金
就知道立法什麼時候會動起來了啊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1 19:23:00
專業給推,真的一堆都在無腦亂罵的
作者: tv5566 (爽)   2020-08-21 19:32:00
幹 法條雖你在說啦 現在是在考古文哦 還是在考英文發音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樂)   2020-08-21 19:34:00
立法委員不是在喬事嗎 誰在管你修法 ㄧ群文盲貪污立委是要期待什麼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1 19:35:00
作者: benjamin1023 (酷斃了)   2020-08-21 19:35:00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1 19:36:00
不過我擔心鄉民其實不想看你解釋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樂)   2020-08-21 19:36:00
法官明明就知道法律有漏洞 制度上沒規定法官不能提案給立法委員修法吧
作者: tv5566 (爽)   2020-08-21 19:38:00
垃圾司法 被人看不起啦 垃圾法官 幹你娘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1 19:41:00
不懂誤導還不可怕,最怕的是故意誤導的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20-08-21 19:41:00
吸毒要怎麼解釋成不是故意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呀 願聞其詳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樂)   2020-08-21 19:48:00
吸毒就是知道自己無法克制吧 可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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