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
目前普遍還是以過失致死罪
所以之前有人曾說
看仇人不爽要殺了他 那就故意喝酒撞死
這樣雖然一樣有罪 但罪責會比較輕 因為非故意殺人
精神病殺人無罪也是
殺人前 先去看個醫師 拿個診斷證明
若演戲要演全套的話 那至少規劃個幾年 累積多一點病例
畢竟君子報仇 十年不晚
再去殺人 也有極大機會會無罪
現在又多了一個吸毒殺人無罪
反正說真的
台灣要買毒品 管道比你想像中的多
像之前認識在混的就說
只要去夜店或者酒店外 看到身上有背個小腰包那種 臉非善類那種
有87%身上就是有在賣
台灣現在殺人無罪是不是又多了一項?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