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賴佩璇
記者-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家暴男剁母頭顱獲判無罪 高院: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不罰
4.完整新聞內文:
2020-08-20 14:55ꀊ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男子梁崇銘前年10月18日吸毒後精神不穩,拿刀砍斷卓姓母親頭顱後拋下12樓,桃園地院
依家暴殺人罪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梁行凶時處
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導致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今改判無罪並「責
付」桃園市衛生局。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今判決出爐後引起
軒然大波,不少檢察官直呼無法認同。除了審判長宣判當庭簡述理由外,高院為此兩度請
發言人公開說明,下午公布新聞稿。
新聞稿指出,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開山刀一把
沒收。二審認為,梁男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開
山刀,已足認定。然梁男應判決無罪。
理由如下,第一、梁男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於案發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
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類外,亦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被害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
類等多項毒品。
第二、依梁男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證言,可認梁男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
,並無殺害動機。第三、梁男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係
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導致梁男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能
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
合議庭表示,所以梁男行為時,既是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其已欠缺辨
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刑法相關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此外,法院也採取補救措施,梁男既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即應對他施以相當治療
。因此,合議庭於判決無罪後,已將梁男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為處理
,以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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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