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囂張病患大鬧北榮!點滴架「狂砸醫師室」

作者: sean3378   2020-08-09 15:00:28
我花了10幾分鐘打督察室投訴永明分局了
不過我看了一下fb該名馬醫生的臉書
永明分局表示
我們是北投分局,有關您指陳病患違反醫療法及毀損醫院玻璃一事,北投分局調查説明如
下:
一、北投分局員警於109年8月8日受理報案後立即派員到場處理,並維護現場安全,經詢
問主治醫師表示,該病患因身體狀況不佳,有生命危險,不能出院,經請示士林地檢署承
告,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後續將依違反醫療法及刑法毀損罪嫌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院內病患已加派兩名員警全程戒護,保護醫護人員及病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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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出在這病患也不能出院 也不能進行後續強制動作(因為怕病患死掉啦)
不過分局有派警察到場掃地維持秩序了 所以也不用擔心那個病人持續攻擊別人啦
然後鄉民們淺薄的法律討論現行犯定義
fb臉書下也有法律人跟員警表示:
以現行犯來說
總住院醫師到達現場的時候「可能」還算現行犯(實施後即時發覺)
但是警察到現場「之後」可能就已經不能算現行犯了(時間跨度)
當然個案情形不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所以我是覺得某些人在責罵警察之前,不要用「感覺」什麼是現行犯
至少先把刑訴§88看完在講你覺得符合哪種現行犯的定義吧
Owenheart
在現場的每個人見到犯罪行為當下,““現行犯人人
均得逮捕””,都還不是均““應””逮捕。警方執法也是很容易被放大,很多時候並不
是不幫忙立即逮捕,而是成立要件不符,例如本案的警方到場時,當下已無繼續破壞或對
醫事人員施以暴力脅迫之舉。
另外,例如嫌疑人當下有達到瘋癲狀態嗎?如果有醫師願意現場開立已達到瘋癲狀態,警
察最初可做的是立即管束,但時效也是三小時內必須放人,沒有筆錄沒有後續法定制止能
力當事人再度成為自由人。管束這部分我認為文中也看不出來並已達到該種程度。
再者,持續騷擾的定義,如果只是出言,那麼警方就是一直來沒錯。如果是出手,就回到
第一點現行犯那條
所以大概就是這樣
病人不能出院 也無法以現行犯逮補
最多就後續控告病人讓他賠點錢之類的吧
(醫生很忙還要出庭 幫QQ)
作者: david213 (低調)   2020-08-09 15:04:00
這篇正解
作者: tv5566 (爽)   2020-08-09 15:06:00
虎爛 什麽小 隨便一個防礙公務就可以把他抓去關啦警察最會舅防礙公務 太陽花 在那邊靜坐也用防礙公務辦的當我們笨蛋哦 遇到黑道就不ㄧ樣了
作者: A122353844 (A122353844)   2020-08-09 15:16:00
樓上,妨害公務是在員警「面前」懂?這個沒有在員警「面前」啊
作者: t0ny (混水摸魚)   2020-08-09 15:21:00
北榮是公立醫院,醫護是公務員身份算不算妨礙公務啊?
作者: A122353844 (A122353844)   2020-08-09 15:23:00
樓上這件員警有處理啊,又不是沒辦這個病患,用醫療法函送啊,只是這一件癥結有無當場移送而已。問題就是在這,可以啊,員警可以當準現行犯移送病患,但她今天在住院誒==,他身體生命怎麼了誰要擔?
作者: antibody27 (跟我內人握握手吧)   2020-08-09 15:58:00
有種東西叫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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