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iwan08 (save the one for all)》之銘言:
: 快訊/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參審制三讀通過
: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楊蕓、林銘翰/台北報導
: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
: ,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
: 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我有問一下,這有沒有違憲啊?憲法規定的人民權利義務沒有這一條啊?
為什麼一定要有當國民法官的義務呢?
還有遴選標準不公開也很怪,都沒有一些特殊的剔除標準嗎?
以我媽為例好了,60幾歲的家庭主婦,學歷國小而已,結婚後都沒有出去工作過
現在身體又狀況不好(曾經中風過),行動不太方便,這問這樣還要當嗎?
會不會太強人所難?按照目標牌出來的標準,23以上,未滿70歲的國民就要當啊
當不能又特殊考量嗎?條文這方面沒寫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