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三七五減租》
: 房客對房東繳交的房租不得超過房價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超出者需降至此標準,過低者不得提高。
: 此外房東不得預收房租,租期不得低於六年。
: 期滿後除非房東自住,否則應租予原房客,若房東欲出售,原房客有優先承購權。
講這些,不如落實土地法
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落實土地法第 94 條也可以實現一堆政客選前開的選舉支票 "設置社會住宅"
土地法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你看看現在哪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敢依照土地法第 97 條強制減定房屋租金
台灣不是沒有相關法律,是誰敢執行的問題
立這麼多法,沒人敢執行,有何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