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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第四條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資格之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
擔任或兼任下列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
一、研究。
二、實(試)驗、檢驗。
三、文教。
四、醫療。
五、專業科技。
六、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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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前六款性質相當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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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不論其他的,
我還蠻好奇這個
"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
可以怎麼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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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三等聘約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有教育部認可之博士學位,或有碩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
,並持有證明文件。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二、具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專業證照或相當等級技能檢定證照,
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
三、曾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四、曾任二等聘約人員或相當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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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解釋,
究竟是只要有博士學位即可,
還是博士學位也要符合 "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 .. "
簡圖無法釋疑。
※ 引述《zxc17893 (八千代代木村拓哉)》之銘言:
: [澄清稿]媒體報導「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相關議題,特予澄清
: https://tinyurl.com/yboyouk2
: 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