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shpoking (廢文王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 2.記者署名:蘇孟娟
: : 3.完整新聞標題:台中市府硬到底!今晚罰台電2000萬 董事長楊偉甫函送法辦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12474
: 我是法盲啦..我一直對於上一篇的...
: 楊偉甫指出,中火的2號機、3號機雖然在去年12月被台中市政府撤銷許可證,但環保署
已
: 在今年2月撤銷廢證處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對於中市環保局的訴願,也在上週做出不
受
: 理決定,所以2號機運轉,合法性沒有問題。
: 然後經濟部一直說他合法,可是台中市政府也說他依法開罰..幹你媽的我不是在
: 中華民國嗎? 難道中華民國對於這件事情有不一樣的法律嗎?...
: 所以我就去 google key in 了 中央是否有權撤銷地方政府的處份
: 然後找到了... 法律字第 0920700158 號
: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
: 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 https://tinyurl.com/yafvyp95
: 結論是
: 關於中央機關基於監督權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處分時,應否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給予地方自治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 ?此問題可區分為下列四個層次之問題:(一)中央機關基於監督權
: 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二)如屬行政處分
: 則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人民
: 」?(三)中央機關之監督行為是否構成「限制」或「剝奪」自治權
: ?(四)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除外規定及第一百零三條例
: 外規定之情形?其中(一)(三)(四)問題,均視具體個案判斷。
: 而問題(二)成為待解釋之法律問題,即「地方自治團體居於公法人
: 之地位,遭受中央監督機關之監督性行政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 第一百零二條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經討論結果並未能獲致一致看
: 法。俟彙整完成與會各位委員之意見後,再由本部參酌各位發言內容
: 研提意見函復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 幹你媽的落落長我也是看不懂,我只能說幹你媽的中華民國就是被這堆
: 法匠搞得亂七八糟
: 最後有沒有哪個法匠可以出來解釋一下倒底誰是合法誰是非法,還是
: 你他媽的又是大絕招...這個我們先不討論先渡過這一次中火事件我們再來討論
: 幹你媽的...
看其他新聞有寫到,這次台中市政府財裁罰中火,跟廢不廢證沒關係,台中市政府依照的
是空汙法第56條實施裁罰,本來的那篇新聞其實也有提到是依據空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01
空汙法第56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
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