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辱罵前澎湖縣長 「去死」女韓粉又被判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03 20:22:06
完整情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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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言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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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貼文) │
│ │ │當年當縣長,雖窮到負卡債,被停職時從公保領了一百萬退職金,│
│ │ │在沒被發現,就交給律師團,感謝他們毫無酬勞的幫助我跟7 位護│
│ │ │士打官司,韓夫人錢多多,卻暗槓要損(應為「捐」)公益的版權│
│ │ │金,被發現才說因為沒有空,所以還沒捐出去,一個貪、一個混,│
│ │ │高雄發大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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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留言) │
│ │ │我家人是韓國瑜市長的小內閣,他現在就是在韓國瑜身邊做事的人│
│ │ │,請不要到處公開誣衊韓國瑜市長夫妻的名譽,公然毀謗是犯罪的│
│ │ │事情,飯可以多吃,話少講一點沒人當你是啞巴,你是中華民國老│
│ │ │百姓嗎?搞不清楚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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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跟他在撈在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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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 │(留言) │
│ │ │高植澎(被告tag告訴人之臉書帳號)混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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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 │(留言) │
│ │ │中華民國就是有你們這種自己貪汙被抓到停職,黑心律師打贏官司│
│ │ │值得驕傲嗎?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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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韓粉只會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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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 │(留言) │
│ │ │高植澎(被告tag 告訴人之臉書帳號)我不是韓粉,我兒子也是台│
│ │ │北醫學大學畢業台大碩士學位畢業的人,請不要降低自己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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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 │(留言) │
│ │ │當醫生很了不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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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每天都會寫,妳繼續看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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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 │您不是女人生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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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不要氣急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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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 │(留言) │
│ │ │高植澎(被告tag 告訴人之臉書帳號)不會的,因為您自卑我沒有│
│ │ │自卑,我驕傲。您慢慢地寫吧!貪汙下台的縣長,哈哈哈哈哈哈哈│
│ │ │哈哈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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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 │(留言) │
│ │ │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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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 被告之臉書帳號)妳已犯法了,我不是貪汙,│
│ │ │等著被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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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說明部分內容:
二、經查,被告於108 年4 月25日某時許,見告訴人在臉書之個人頁面上發表如附表編號
1 之貼文,評論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及其配偶,且將該貼文設定為臉書使用者均得瀏覽之公
開狀態,被告即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附表編號1 貼文下方留言「高植澎混蛋」、「
您不是女人生的」,及「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等語(附表編號4 、10、
13)之事實,有附表各編號貼文、留言之截圖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三、次查:
(一)告訴人為習醫之人,原在澎湖縣執行醫師業務,嗣當選為澎湖縣縣長,開啟從政之路
,然在其擔任縣長期間,遭檢方起訴涉有貪汙罪嫌,纏訟多年後最終無罪定讞,告訴人上
開學經歷乃社會大眾所周知,係公眾人物無訛,此見卷附之 Wikipedia、新聞報導等資料
即明。
(二)觀諸附表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告訴人先在其臉書個人頁面貼文,表示不能認同韓國瑜
夫婦之行事風格(附表編號1 ),被告復於該貼文下留言為韓國瑜夫婦打抱不平(附表編
號2),告訴人再質疑被告為韓國瑜夫婦護航之態度係因其有利可圖(附表編號3 ),此
後被告、告訴人開始互相爭論(附表編號4 以下),爭辯指責之言詞一來一往,且多次直
接tag 對方之臉書帳號(附表編號4 、6 、7 、9 、11、12、14);然被告除直言「高植
澎混蛋」外(附表編號4 ),更對於告訴人之醫師職業表達不屑(附表編號7 、8 ),甚
至在告訴人過往之貪汙案件已無罪定讞之狀況下,故意一再指稱告訴人貪汙(附表編號5
、12、13),足認被告因告訴人附表編號1 、3 之言詞而心生不滿,受憤怒情緒之驅使即
以附表編號4 以下之留言反擊告訴人。其中附表編號10「您不是女人生的」、編號13「不
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之部分,被告固未指名告訴人,惟該等發言分別緊接
著被告對於告訴人醫師身分、貪汙案件之評論而來(附表編號7-8、12),既告訴人為執
業醫師,且過去曾經歷貪汙訴訟乙節為一般民眾所熟知,通常之人自能輕易查悉被告如附
表編號10、13之留言,與附表編號4 「高植澎混蛋」相同,皆在指涉告訴人本人。
(三)再者,所謂「混蛋」、「不要臉」乃指稱他人不明事理、不知羞恥之用語,「您不是
女人生的」則屬辱罵他人之惡言,均旨在指責該他人品格低劣,而含有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該等言詞顯非日常生活用語,更遑論以之傳達任何善意,準此,被告在公開之臉書
貼文中留言稱告訴人「混蛋」、「不要臉」、「不是女人生的」,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使告訴人難堪為目的之惡意謾罵,而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至為灼然。
四、又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而產生之爭議,個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後所提出之意見或評論,
縱令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倘若該個人非以損害被
批評者之名譽為主要目的,仍應認屬善意發表言論,被批評者需於一定程度內包容或容忍
,此乃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之真義;然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如個人所為言論之個案情
境未涉及公共事務,或已兼及私人恩怨,而具報復、攻擊之敵意,自不能強令被批評者忍
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侮辱言詞。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爭執固係起因於告訴人評論公眾人物韓
國瑜夫婦之行事風格,惟被告如附表編號4 、10、13之發言均是針對告訴人本人而來,若
與上下文合併觀之,更可見被告攻擊告訴人之職業、過往人生經歷,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
及屈辱,業如前述,被告該等言詞早已逸脫韓國瑜市長之施政表現或韓國瑜夫婦所展現之
政治形象,顯非與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有關之善意言論,而是純為發洩心中怨懟及損害告
訴人名譽所為之辱罵,顯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被告不得以此執為阻卻違法之事由甚明

五、末查,依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104 年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併參以附表編號2 中,被
告陳稱:「請不要到處公開誣衊韓國瑜市長夫妻的名譽,公然毀謗是犯罪的事情……」等
語,足見被告對於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章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均知之甚詳,若其認定告訴
人為附表所示之貼文及留言,係出於故意陷其入罪之惡意,衡情被告應會循正當合法之途
徑解決,避免觸法,惟被告猶恣意以「混蛋」、「不要臉」、「不是女人生的」等語謾罵
告訴人,益徵被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為之;況附表中被告與告訴人間爭論之內容,至
多僅係立場相左之兩方在互相指責激辯,難認告訴人有何一再刻意挑釁引誘被告犯罪之情
形,本院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其實,是說……
維基百科的資料,可以當作證據呈上法院鑒核?
不過對於這位政治狂粉,其實似乎也不必太認真……
作者: a26893997 (Love20433)   2020-06-03 20:35:00
當然要認真阿 就是要告到他會怕阿 不然繼續到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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