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港府發臨時禁制令 禁止網上暴力言論

作者: longyin (龍吟)   2019-10-31 20:06:31
※ 引述《gaucher 看板: Gossiping》之銘言:
: 律政司司長以公眾利益守護者身份,今天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於網
: 上論壇及通訊軟件,包括連登及 telegram,發佈任何訊息或言論可促進、鼓勵或煽動其
: 他人士威脅使用暴力,包括非法傷害他人及損壞香港的任何財物,或協助及教唆他人作出
: 相關行為。高等法院今緊急開庭處理,並頒下臨時禁制令,時效至下月 15 日。
: 又一次繞過正常立法程序,以臨時禁止令或緊急法形式頒佈法律。 第一次是禁蒙臉法,
: 第二次是變相成立辱警罪,這一次是禁網的第一步。
香港法律跟英國美國一脈相承,香港特區政府的緊急法立法形式,還有特區法院的
禁止令也是一脈相承的,美國和英國歷史上也多次以這兩類形式進行管制。
但緊急法和禁製令還是有區別的。
緊急法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頒布臨時法令,美國總統跟國會就行政命令頒布法律
的事情已經鬥爭了200多年了,現在還在鬥爭,川普上任後跟國會的鬥爭比過去
二十年多很多。
禁製令則是本來就違法的行為,原告起訴被告時要求法院先行禁止,避免訴訟
期間侵害行為繼續發生。法院考量後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就
要法院一審二審終審後才能根據法院判決禁止這種非法侵害行為,如果法院
同意,就在訴訟期間先行以禁製令的形式將這種行為禁止掉,如果違反禁止令,
那麼就會被法院立刻判處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在大陸法系國家(歐洲、中國、俄羅斯、日本等國)並不是重罪,
但在普通法系國家(英美澳)則是很重的罪名,法官可以直接判藐視法庭的人
三年甚至五年徒刑。
緊急法屬於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立法,查閱一下各國法律,不管是英國美國
還是日本德國法國,國家元首都有行政命令立法的權力,但是都受一定限制,
要麼是有期限,要麼是有使用條件,香港也一樣,只有在社會動亂的情況下
才能動用緊急法,這是歷史上第四次使用,前三次有兩次是鎮壓國民黨組織
的工會示威,一次是鎮壓共產黨組織的工會示威。
禁止令則是法院以臨時判決的形式先行禁止掉違法行為,避免一審二審終審
冗長的法律程序對非法行為的縱容,也就是說本來就有法律禁止這種行為,
走法律手續需要長時間才能定案,法院先行禁止,這不是立法,屬於法律
的執行問題,通過藐視法庭罪來解決法律的執行問題,這也是英國美國
澳洲法律的一個特色。
比如法院禁止燒毀地鐵站、禁止破壞鐵路等等禁止令,本來燒毀地鐵站
就是違法的,破壞鐵路就是違法的,如果沒有禁止令,那麼政府抓到
人後就要起訴、一審、二審、終審才能將違法的人送進監獄,如果法院
先行頒布禁止令,那麼政府抓到人後,法院會先判他藐視法庭判刑,
至於燒毀地鐵站和破壞鐵路的罪名,可以慢慢走一審二審終審的流程慢慢
判。
: 林鄭os : 你們不給我過送中條例,我索性讓香港變成中國,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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