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年醉後遭男同事撿屍性侵 肛門還被塞進

作者: intrepidsage   2019-02-14 14:29:11
判決書在此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
【裁判字號】 107,侵訴,26
【裁判日期】 1080129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元皓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547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 刑伍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 貳拾
肆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之牙刷壹支及圓盤狀眼藥水瓶壹瓶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為成年人,與卷內代號0000000000號之未滿十八歲少 年(下稱A男,民
國89年12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 對照表)為餐廳同事關係,於民國107年7月8日晚
上9時多許 ,乙○○、少年A男與另一同事簡○○及其他友人,相約至 任職之餐廳後方由
潘○○經營之某卡拉OK兼酒吧內聚餐飲酒 ,至同日晚上11時許,共飲用2瓶蘇格登威士忌後
,簡○○ 及其他友人先行返家,因少年A男酒醉不省人事,乙○○乃 於翌(9)日凌晨約1
時許,將少年A男帶回其宜蘭縣○○鎮 ○○路0號住處房間內休息,詎乙○○見少年A男酒
醉昏睡 ,竟基於對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少年A 男酒醉昏睡不知抗拒之
際,以牙刷1支、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 之器物進入少年A男之肛門內,對少年A男為性交1次
(過 程中並致少年A男受有肛門2道2公分撕裂傷)。嗣於9日上 午9時許,少年A男醒來時
發現自己坐於乙○○房間馬桶上 ,且肚子下腹部及肛門疼痛,經詢問乙○○始得知肛門內
遭 塞入器物,即前往蘇澳榮民醫院就醫,再轉診至羅東博愛醫 院,始自少年A男肛門內取
出牙刷1支及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 。
二、案經少年A男及少年A男之母親即卷內代號0000000000A( 下稱B女)訴由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壹、程序部分:...略
二、論罪部分: (一)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
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 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
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定有 明文。是本案被
告以牙刷1支、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進入A 男肛門內之行為,核屬刑法所稱之性交行為。又
按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罪,須被害之男女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
所為,而犯人僅乘此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時機,以為性交,始有其適用;又該條文所謂相類
之 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 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
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 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 有此
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 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102年台度上字
第8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案被告係利用A男酒醉昏睡而不知抗拒之情形 下,將牙刷1
支、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塞入A男肛門內,自 屬乘機性交行為無訛。 (二)復按刑法分則
加重刑罰之規定,係就常態之犯罪類型,變 更其罪型,加重其法定刑,而成為另一獨立之
罪,其罪名 及構成要件與常態犯罪之罪名及構成要件應非相同,有罪 之判決書,自應諭知
其罪名及構成要件。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成年人
故意 對兒童、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
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 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6785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及92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再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 人,所稱少
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該法第二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72年3月間生
,為本案犯 行時已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被害人A男則係89年12月 間生(參見本院卷彌
封袋內A男之真實姓名對照表),被 告對被害人A男為本案犯行時,被害人A男係十二歲
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又被告自承被害人A男任職同餐廳約 3年,被害人A男於案發當
時是高二要升高三等情(見本 院卷第51頁正背面、第52頁),依本國學制,就讀於高二 升
高三之學生年紀應介於十六至十七歲間,即令依被告所 述,被害人A男曾休學一年,其年
紀亦介於十七至十八歲 間而未滿十八歲,被告於案發時應可得知悉被害人A男為 未滿十八
歲之少年之事實。是被告對未滿十八歲之少年A 男為乘機性交犯行,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 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查本件少年A男係因自己 飲酒,致陷於泥
醉昏睡之狀態,雖非被告所造成,但被告 利用此狀態,以牙刷1支、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器
物進入A 男肛門內為性交行為時,少年A男已無同意性交之理解, 及無抗拒性交之能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
二 十五條第一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並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對少年A男為乘機性交犯行之過程中 ,致
使少年A男受有肛門2道約2公分撕裂傷之傷害,乃因 被告為乘機性交之行為所致,核屬乘
機性交行為當然發生 之結果,不再另論以傷害罪名,附此說明。
(三)按犯罪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 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
用(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意 旨可參)。從而其「情輕法重」者,縱非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惟經參酌該號解釋並考量其犯罪情狀及結果, 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
其刑,應無悖於社會防衛 之刑法機能(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意旨) 。又按
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 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
依刑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 並應顧及比例
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五十七條規
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 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
切情 狀(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 ,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
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茲查:被告對證人即告 訴人A男為上開乘機性交犯行,致
A男因此身心受創,所 為實應予非難,被告固無足取,惟並未以暴力之方式傷害 少年A男
,堪認其主觀惡性尚非十分重大,且被告在此之 前,並無前科,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而
其復係於酒後犯 之,顯係因一時失慮致肇本件犯行,該罪法定本刑為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件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與刑法
第二百二 十一條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之強制性
交罪之法定本刑相同,惟被告於上 開時、地係見少年A男酒醉昏睡,意識不清,不知反抗
, 而萌生歹念,趁機對少年A男性交,行為手法及惡性要與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
交罪者有別,被告於案發後 即與少年A男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另賠償給 付新
臺幣(下同)36萬元予少年A男,有和解協議書、刑 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撤回暨陳報狀各1
份在卷足稽(影本 見偵查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第35至36頁,原本置於彌封 袋內),告訴
人A男、證人即告訴人A男之母親B女、告 訴人A男之父親均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對本案
沒有意見; 證人即告訴人A男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證人即告訴人 A男之母B女、A男
之父另陳述:願意給被告一次自新機 會等語,有本院107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見
本 院卷第28頁),足見被告所為固應受責難,然究非極惡無 可饒恕之人,且被告尚有努力
彌補其過錯,本院因認就被 告所犯上開之罪,倘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稍嫌過 苛,
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上開犯罪 情狀,在客觀上非不可憫恕,法重情
輕,爰依刑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有犯罪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 尚稱
良好,於案發時已35歲,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其與告訴 人A男為餐廳同事關係,於案發當
日因與友人聚餐而一同飲 酒,竟趁告訴人A男酒醉昏睡,於告訴人A男不知抗拒之際 以牙
刷1支、圓盤狀眼藥水瓶1瓶進入A男肛門內為性交行為 ,誠屬不該,造成告訴人A男身心
受創,審酌被告為滿足一 時私慾,對告訴人A男為性交行為之方式,及被告犯後於告 訴人
A男醒來後並未推託犯行,即向告訴人A男坦承以器物 塞入告訴人A男之肛門內,且於偵
審程序自始坦認犯行,未 有推諉飾詞,並於犯後彌補賠償告訴人A男損害,取得告訴 人A
男、告訴人A男之母B女及A男之父之諒解,有前揭和 解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及刑
事撤回暨陳報狀各1份附 卷可憑,已如前述,告訴人A男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意 原諒
被告」等情(見本院卷第28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 稱良好,並衡酌其智識程度為高職
畢業,在自家開設之餐廳 工作、家中有父母親、弟弟及妹妹、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 富裕
之生活狀況(警詢及被告審理中自陳),暨犯後自始坦 承犯行頗知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以示儆懲。
備註
給幹未成年爽性權就是人權的某族群一次機會好嗎
知人知面不知甲QQ 希望不要再有下個查斯特
https://i.imgur.com/Cxc6Epf.jpg
https://i.imgur.com/TNmpLhN.jpg
https://i.imgur.com/5wMgL8W.jpg
https://i.imgur.com/lSHygqi.jpg
http://i.imgur.com/ziwjRoQ.jpg
https://youtu.be/jTQhHNmf_iw
※ 引述 《This (這是)》 之銘言:
:  
: 慘!少年醉後遭男同事撿屍性侵 肛門還被塞進牙刷、藥水瓶
:  
: https://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2696641_1.jpg
: 圖為牙刷示意圖
:  
: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陳姓男子去年7月晚間邀請同事小剛(化名)到餐廳飲
: 酒,陳男見小剛醉倒,將他帶回住處,並持牙刷、眼藥水平塞入小剛肛門逞慾,直到隔天
: 小剛感到疼痛,奔赴醫師取出牙刷及藥水瓶,小剛父母得知後氣壞,提告陳男性侵,宜蘭
: 地方法院審結,判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但須服120小時勞務及24小時法治教育課
: 。
:  
: 35歲陳男與18歲小剛同為餐廳同事;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8日晚間,陳男下班後,邀請小
: 剛及另名同事簡男到餐廳後方的卡拉OK店飲酒,3人喝完2瓶威士忌後,小剛不勝酒力醉倒
: 。
:  
: 因小剛酒醉昏睡,陳男見狀於是帶著小剛返回住處,未料陳見小剛昏睡不醒,竟持牙刷、
: 圓盤狀眼藥水塞入小剛肛門,並趁小剛無力抗拒時,發生性關係。
:  
: 小剛隔日睡醒後,發現肛門疼痛,當面質問在場陳男,陳才坦承在他體內塞入異物,小剛
: 聽完後隨即衝到醫院就醫,由醫師協助從肛門取出牙刷及眼藥水瓶,小剛父母得知後氣壞
: ,提告陳男性侵。
:  
: 法院依據醫院驗傷報告,發現陳男性侵行為,已造成小剛肛門有2公分撕裂傷,雖位在衣
: 物、內褲、肛門驗出陳男體液,但此舉已造成小剛身心受創。
:  
: 陳男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當天所為,事後已非常懊悔,並跟小剛父母達成和解,賠償
: 36萬元。
:  
: 宜蘭地方法院調查,事發時小剛雖僅18歲,但小剛父母已願意原諒陳男,且陳男也深具悔
: 意;審酌陳已35歲,未有前科,也有正當工作,若入監服刑對未來社會適應未必有助益,
: 因此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服勞務120小時及24小時法
: 治教育課程。
:  
: 自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96641
:  
:  
作者: whale666 (鯨魚)   2018-02-14 14:29:00
甲甲真他媽噁爛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9-02-14 14:30:00
作案工具還沒收 真噁心
作者: allenatptt (Allen)   2019-02-14 14:32:00
噁爛族群日常
作者: asya116 (寂寞人形)   2019-02-14 14:52:00
馬的一堆噁懶甲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9-02-14 15:34:00
甲甲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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