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樣子,看到這種聳動的標題就該先看一下判決書啦…
簡單講幾個關鍵點
1.屋主自己說鸚鵡的確沒事就會攻擊被告
(被告表示也是因為被鸚鵡攻擊,而拿出防風打火機揮舞)
2.屋主自己說被告應該不會放火燒房子
3.鳥籠雖然在離起火點較遠處,但起火點旁邊有一個簡易型鳥架
(後來也在附近找到鸚鵡的屍體)
4.起火點旁(衣櫃)門是常時開啟的,的確有可能點燃到衣服
5.住隔壁的鄰居一開始表示有聽到被告打電話說火是她放的
但後來鄰居自己都忘記到底有沒有這回事
而事發當時被告打電話求助的對象說沒這段話
6.被告事發當時有傳訊息跟屋主說「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
7.在失火的當下,被告先跑到樓梯間拿滅火器後衝回屋內要滅火
然後再被鄰居拉出來
8.火災鑑定書雖然寫縱火機率大
但鑑定人員出庭時表示亦無法排除失火的可能
9.起火點研判很混亂,所以無法確認
10.綜合以上資料,無法確信被告是故意放火,所以認定為過失
嗯……媒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