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NaTaO3: 所以 中選會沒有犯規嗎?11/27 09:07
老樣子 就邊投票邊開票這件事情 中選會真的沒有違法
選罷法57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
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
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
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
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
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
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
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但是
選罷法19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
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所以四點前抵達投票所排隊的依據選罷法19條是可以投票的
但因為四點開始媒體會自行開票
加上現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
所以看的到開票
有人說 違法選罷法第53條
但是53條是這樣寫的
選罷法53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可是瑞凡 投票截止時間是投票當日四點
四點後照法規來說是可以發布資料的
簡單來說 是法條跟不上時代變遷
是法條有漏洞
但你要說中選會違法 請問你他違了哪一條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要打邊投票邊開票違法的唯一可能是
同一開票所還在投票卻已經開票
但都8102年了 敢這樣幹保證被打死 早就爆料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