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這次撞死人會判死刑嗎

作者: ikoe (CC)   2018-10-12 10:34:44
※ 引述《Aerci (Eric)》之銘言:
: 看會不會用妨害交通罪判
: 致人於死七年以上~無期
: 機率有點低
: 大概也是三年半就出來了
: 喝個爛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比上面輕
: 或是更蝦趴的過失致死
: 兩年以下就好囉
: 台灣的法律真的很棒
其實用刑法第185條第2項定罪是真的有可能
我們先來看一下刑法第185條前兩項的規定:
「I.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單看法條構成要件的確會覺得天差地遠,但關鍵就在於本條第一項有定入「以他法
」,所以本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應拆解如下:
「毀壞」\ / 陸路 \
「壅塞」│─│ 水路 │─ 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他法」/ │ 橋樑 │
\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而實務上法院都是肯認競速飆車是屬於該條款的「他法」的,節錄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2527號判決:
「...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中構成要件之「他
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者皆屬之。具體
而言,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均極易失控
,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該當
上開所稱之「他法」。....」
這只是其中一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還有其他判決均是同此見解,既然為最高法院
意旨,自然為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所引用,所以競速飆車即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
,只要有可能致生道路上往來之危險,就可以用該法入罪的,其實只要一查就可以
發現很多因為競速飆車被判刑的例子,只是大部分都不會判太重,畢竟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範圍很廣。
但致人於死就不一樣了,第二項法定刑可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定有人好奇真的有法官判得下去嗎?其實我也很好奇,因為一般過失致死最重只
有兩年的有期徒刑,突然一個競速飆車就可以加重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之間落差是真的蠻大的,所以我也稍微查了一下判決,馬上就查到一個今年7
月高等法院的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 https://reurl.cc/OqjDr ),該案被
告撞死兩名無辜騎士,而且也剛好有酒駕前科,被加重判了9年6個月的刑期,而且
這刑期是地院就這樣判了,被告上訴後高院仍然維持相同的刑期。
所以你說有沒有機會用這條判嘛..是蠻有可能啦,但判多重就不敢保證惹,可以預
期小屁孩的辯護人會去扯一些他沒有競速之類的辯詞,接下來就看檢警調查證據的
能力惹,必須要證明他們有在「飆車競速」,才有機會以該法定罪,不然只有兩年
以下有期徒刑真的很...
以上只是小弟鍵盤法律系的一點小看法,不一定精確啦,至於有沒有機會用故意殺
人入罪...大家心知肚明就好QQ,就算檢察官敢用殺人罪起訴,我想法院也判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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