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周芷萱怒了:柯文哲不要再閃躲問題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18-10-11 01:44:02
※ 引述《oppo5566 (5566)》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女權鬥士,對於柯文哲閃躲問題的行為,忍不住發怒了,希望柯市長認真一點,傾聽市民的
: 聲音!
: PS. 妖西有按讚
: FB連結: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83003025110515&id=100002025076363
: FB內容:
: 柯文哲被問對愛家公投的態度,又說「人民有不表態的自由」。
: 真的很想問市長是不是活在另一個時空,我上一次確認閣下還是台北市長跟台北市長候選人
: ,不只是一般人民。
: 正在選舉的政治人物最好是可以這樣閃躲立場問題。柯文哲才不是不會搞政治,他根本超會
: ,知道很多人吃這套,知道他素人牌現在還有用。
: 不信你們看會有多少人會同意他XD超多好嗎。
: ※ 臉書爆卦請用FB當標題,並附上20繁體中文說明卦點,違者水桶一個月。
:
: ※ 注意!濫用FB爆卦視同鬧板文處理。
:
: ※ 記得要附上來源網址。
:

已前後爬文並詳細看過大大的文章
各位大哥大姐帥哥美女
我想可能沒有打到這位覺青女神要問的
其他後來的回文
跟吳崢大概也是這樣的看法
大概就是說
政治人物是為人民發聲
因此就必須對政治議題表態
或者是柯文哲是公眾人物
不只是人民
必要有表態的義務
否則加分的你講
不加分的你不講等等
我們怎麼知道你是政治人物還是政客之類的
也就是
柯文哲你是政治人物必須要對政治議題表態
在下約為簡單回應一下
一、愛家三公投
大概就是三項公投提案
主文分別為:
婚姻定義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專法公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
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禁止同志教育公投:「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
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
同志教育?」
https://tapcpr.org/referendum/faq
其實結果要投贊成或反對
涉及個人生長的過程
基於家庭社會國家形成而對此的價值判斷
容在下就不贅述
另外
我的理解是
釋字第748號解釋不就講了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也就是說民法未規定「同性不得結婚」之規範,是違憲。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
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
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也就是說立法院在解釋後兩年內沒有修法
上開人民可以拿相關證件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哈哈
那麼公投是公爽的啊
除了禁止同志教育公投外
公投同性不得結婚過了可以違反大法官解釋嗎
中選會說不行
立法院會另立一部法律規範同婚
根據大法官解釋
這部法律保障內容要跟民法一模一樣
https://kairos.news/110423
嘿嘿
二、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人民有言論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
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
想之自由。
https://goo.gl/I3Y6tL
其實這個自由
有包括積極表意自由
消極表意自由(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很細緻,有空可以研究)
積極接收自由
消極接收自由
2.言論自由是相對保護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必須在上述四種目的內
有必要的話
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同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https://goo.gl/I3Y6tL
差不多也是一樣規範
要以法律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柯文哲是台北市長
是政治人物
也是公眾人物
更是人民
但是僅是因為他的身分是台北市長
是公眾人物、政治人物
是因為分配國家資源所導向
就要限制他的不表意的自由
限制他對愛家三公投的不表意自由
請教
有沒有什麼法律明文有限制可以拿出來讓在下拜讀?
有沒有什麼理論依據?
有沒有什麼國內外學者的期刊論文可以參酌?
不然你憲法第二十三條等條文活生生的在那邊要怎麼解釋
在下孤陋寡聞
求知若渴
如大旱望甘霖啊
科科
三、限制政治人物言論自由的規範
1.婚姻定義公投這個職權比較像法務部或司法院來解釋
2.專法公投這個職權是跟立法院有關
要民法還是專法是立法裁量
3.禁止同志教育公投這很顯然跟教育部有關
這跟台北市長的職權那有什麼關係
頂多第三點宣傳同志教育在台北市的國小國中的學校可能有一點牽連罷了
那麼到底那一法律有限制?
不知道
亂猜啊
嘿嘿嘿嘿
此外
看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其原則
包括: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
服務人民,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https://goo.gl/QywoZN
公務員是不能任何團體有差別待遇
這是法律沒錯
可是台北市長又不是適用公務人員中立法
因為中立法是以常任公務人員為規範對象
至於隨政黨或政策成敗進退之政務人員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基於渠等身分屬性及法律體系之一貫性
其行政中立事項與常任文官應有不同層次之規範
爰於政務人員法草案另予規定
可是草案在立法院又沒有過
靠北啊~~
但是也就是這個但是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發布新聞稿指出
為規範臺北市市長及 6 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
臺北市政府訂頒
<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以下簡稱臺北市規約)
並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臺北市規約是臺北市政府為政務官行政中立規範議題
搶先於中央法律所頒行的地方單行規章。
雖然只有臺北市地方效力,但總算邁出法制化第一步
https://www106.nou.edu.tw/~dpa/20171102-1.pdf
4.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⑴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及個人。
另外
1.一要原則:執行職務要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及個人,不得差別待遇。
要贊同還是反同
用膝蓋想也知道他的答案是要安全
宅宅~~
嘿嘿嘿嘿
四、結論
這個覺青女神臉書講
柯文哲被問對愛家公投的態度,又說「人民有不表態的自由」。
真的很想問市長是不是活在另一個時空,我上一次確認閣下
還是台北市長跟台北市長候選人,不只是一般人民。
正在選舉的政治人物最好是可以這樣閃躲立場問題。
柯文哲才不是不會搞政治,他根本超會,知道很多人吃這套,知道他素人牌現在還有用。 不信你們看會有多少人會同意他XD超多好嗎。
喔~~
憲法就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這也是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
憲法也沒有規定同時身為人民的政治人物可以排除在外
不然你咬我啊
你要限制就是用法律
這寫死了
就是死豬價
而且更重要的是
我看不出「強制柯文哲表態愛家公投」
有什麼重大急迫性不可
也就是柯文哲不立即表態會馬上損害「愛家公投」什麼重大公益的
法務部、司法院跟立法院跟柯文哲職權又沒關聯
更何況
大法官都解釋了
民法沒有同性婚姻違憲
限立法院這些委員限期立法
這個勝負早就分了
這些人見獵心喜
一個接一個打柯文哲
大概沒被人扁過
不知道在公三小
嘿嘿嘿嘿嘿嘿嘿
不鬼扯了
夜深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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