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黨產會成立兩週年運作報告摘要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8-10-10 20:42:05
大家好,我是曾任黨產會兼任委員的雨蒼。
今天看到黨產會公布了兩週年的報告,其中公布了目前黨產會所做出的相關處分以及理
由,在此彙整給大家參考。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1.jpg
這篇文章有點長,而且文字比較艱澀一點(但還是可以讀),如果大家想要漂亮一點的
排版可以看PDF,若是想看重點,這邊我幫大家稍微標一下。
https://www.cipas.gov.tw/news/208
https://www.cipas.gov.tw/policies/7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175340.A.395.html
我先簡單介紹一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及黨產會的工作。
國民黨過往在威權統治時期,曾經使用自己的職權或各種關係,轉移國家資產到自己的
名下。到了民主的現在,國民黨利用這些不當取得的財產進行不公平的選舉,在過往的
選舉,無論是投入的資金或是政治獻金,都遠高於其他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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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處理的,是威權時期的問題,因此此條例中對政黨的定義是:
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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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家常常聽到的「附隨組織」,定義則是:
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
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
團體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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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黨產會認定為財產恐怕有不當取得的附隨組織,那麼財產就會遭到凍結,並且需
要向黨產會申報目前的財產結構;如果需要支出任何費用,都要向黨產會申請,避免脫
產。
那怎樣才是不當取得的財產呢?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
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
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
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簡單來說,政黨的財產,除了合法的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
金或依此產生的利息外,其他都推定為不當取得。當然,因為有些交易會弄的很不公平,
像是用一塊錢買個房子,這也是一種財產的不當轉移。因此,如果政黨或附隨組織用「
無償或交易時不對當」的對價取得的財產,也算是不當取得。
對這些不當取得的財產,黨產會可以要求該組織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
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以上,這是對不當黨產條例的簡單介紹。
以下是該報告的一些摘要:
本會成立迄今已兩週年,業已完成8項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舉辦17場聽證、3場
預備聽證,並依調查情形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至第105005號處分、第106001號
及第107001號至107005號共11號處分書,及舉辦8場研討會及座談會等成果(統計截
至至107年9月10日)。另分別於106年度及今(107)年度分別推出本會學術期刊《黨產
研究》兩期,以及今年度8月甫推出《《黨產研究》別冊:檔案選集》,並於兩週年之際
舉辦說明會以向國人同胞報告本會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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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處字第105001號、第105005號處分
經本會主動調查各政黨向內政部提出之財務申報公開資料,發現中國國民黨104年度財
務報表記載其事業投資之資產達新臺幣(下同)156億4,890萬3,000元(佔中國國民
黨該年度總資產之82.55%),且該事業投資之收入為其歷年來各年度收入之主要來源,
遠高於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
息合於政黨本質之正當財源;又其事業投資包括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
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
基此,為調查認定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
應命移轉等事由,本會依法就「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
織」、「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陳樹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資公司
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是否受中國國民黨之信託而持有」及「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
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
有權人所有」等三項爭點,於105年10月7日舉行聽證聽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學者
專家及證人等人之意見。
嗣後,本會依據調查及聽證所蒐集之事證,確認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民
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公司,故依本條例第4條第2款、第8條第5項及
第14條規定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認定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
民黨之附隨組織。
承上,本會陸續向經濟部商業司調閱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函詢財
政部、中央銀行及臺灣銀行,調查前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立德、前中
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泰英等人,並派員至中國國民黨委託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資料中心管理之孫中山紀念圖書館檢閱中國國民黨歷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及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會議紀錄等資料後,認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公司
股權及欣裕台公司股權為本條例第4條第4款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爰依本條例第4
條、第5條、第6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等規定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
命中國國民黨移轉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黨產處字第105002號、第105003號處分
另於調查過程中,本會發現中國國民黨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次日起,即陸續自其設於永豐
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之帳戶內提領、匯出5億2,000萬元及其他共計約8千4百多
萬元用途不明之款項,且該等款項皆為本條例第5條第1項推定之不當取得財產,依本條
例第9條第1項規定應禁止處分;中國國民黨並於105年8月11日向永豐銀行申請開立10
紙發票人為永豐銀行、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及面額均為5,200萬元之支票,均未載明受款
人、無禁止背書轉讓且取消平行線,故中國國民黨可任意移轉於他人,又事實上其中1紙
支票已於同年8月30日交由第三人執有並提示兌現存入某一個人帳戶(並非中國國民黨
之帳戶)後,旋於同年9月1日分匯出至其他帳戶,顯係故意透過第三人之帳戶兌現上開
無記名支票,以隱匿其財產流向,並已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規定。
就此,本會先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通知永豐銀
行,就中國國民黨上開帳戶內款項,除有合於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所列履行法定義務、
其他正當理由或經本會決議同意者外,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同時以臺黨產
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通知臺灣銀行於前述9紙支票提示兌領之際,依法須向清償
地之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上開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經中國國民
黨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前述二函非觀念通知而為行
政處分等理由,以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後,本會遵循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之裁定意旨,撤銷上開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臺黨產調一字
第1050000225號函,並重為黨產處字第105002號處分及黨產處字第105003號處分。
黨產處字第105004號處分
此外,本會另以黨產處字第105004號處分就中國國民黨與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下稱
張榮發基金會)間95年3月24日土地暨地上建物買賣契約價金第四期款(交屋款)1億元
之金錢債權,認其亦屬本條例第5條第1項推定之不當取得財產,為有效落實本條例第9條
第1項禁止處分之效果,而命張榮發基金會應於清償時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
存,並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黨產處字第106001號處分
本會另根據監察院黃煌雄委員等人就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所管有之公有財產,以贈
與、轉帳撥用或撥歸等方式交予中國國民黨所有或經營,是否涉有違失一案調查報告為基
礎,就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國家房舍、土地事繼續調查,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聽
證(參照前述)聽取當事人陳述及專家學者意見後,本會斟酌全部陳述、調查事實及證據
之結果認定,中國國民黨於訓政時期依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僅取得系爭房屋之使用權,於
行憲後本應實行黨國分離,將相關房屋使用權返還予國家,迺中國國民黨竟於行憲後,利
用黨國一體之政治支配實力,以轉帳撥用之名義,將相關房屋甚至其所屬基地之所有權無
償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依本條例第4條第4款及第5條之規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又上開
房舍、土地雖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規定,仍應追徵其移轉時之價格,而作成本會106001號追徵處分,並於106年7月18日將
追徵處分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
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摘要為調查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國民黨之附屬組織及
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等事由,本會依法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曾
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
實質控制」、「中國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影劇票及棉紗附捐、結匯附勸勞軍捐獻(即勞
軍捐)、防衛捐及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等款項性質為何,是否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
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取得財產」等爭點舉行第一次聽證;復依法就「婦聯
會自39年4月17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及
「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等爭點,舉行第二次聽證。
經查婦聯會自成立後,由蔣宋美齡擔任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命權
皆由蔣宋美齡掌握,且婦聯會之主要幹部多為婦指會及婦工會之重要幹部,或其夫婿為中
國國民黨籍政界人士,足資證明中國國民黨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人事。次查,勞軍捐是由
婦聯會及軍友社所發起,依法須經申報核准,但內政部查無當年之核准函,明顯欠缺法源
依據;且勞軍捐是由各銀行於進口結匯時直接收取,具有強制力,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第五組及地方黨部更曾派員策動勞軍捐,顯示中國國民黨藉由其執政之優勢地位,使勞軍
捐成為婦聯會之重要財務來源,國防部情報局之補助經費更曾由中國國民黨轉發予婦聯會,
可見中國國民黨與婦聯會具有財務上之密切關係;由此可知,中國國民黨亦曾實質控制婦
聯會之財務。
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後續—告發婦聯會檔案銷毀乙事
本會作成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處分後,經媒體揭露稱婦聯會辜嚴前主委之
秘書已於處分作成前至婦聯會大樓取走前主委辦公室物品,本會為保全婦聯會內涉及我國
轉型正義歷史真相之相關政治檔案,旋即展開調查,並陸續約詢相關人士後發現,婦聯會
95年前之會務資料170箱已遭銷毀滅失。本會認為相關行為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罪嫌及促轉條例
第19條毀壞政治檔案罪嫌,本會於107年3月9日以函文檢附告發狀及相關卷證向臺北地檢
署提起刑事告發。
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
案緣中國國民黨承購臺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即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
上建物)案,長久以來公眾迭有批判,財政部「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小組」
於民國(下同)96年間彙整初步資料,並上網公告周知。基此,本會主動立案調查。並且
於107年5月22日,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
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舉行聽證蒐集各方意見,並給予當事人表示意
見,以作為本會調查之參考。
本會根據函調所取得資料發現中國國民黨就臺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及原地上建物,
無論係占用行為(38年12月至56年9月間、58年10月1日至58年11月30日間、60年12
月1日至72年3月31日間)、借用行為(58年1月27日至58年9月30日間、58年12月1日
至60年11月30日間)、租用行為(72年4月1日至75年12月31日間、76年1月1日至80年
12月31日間)皆違法,其違法性延續至中國國民黨取得臺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及原
地上建物之最後承購行為(79年2月23日至79年7月10日),至承購行為亦違反行為時國
有財產法第49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
中國國民黨後不顧文化界保護原地上建物之呼籲,而拆除原地上建物後改建為現地上建物,
再於95年3月24日將臺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土地及現地上建物以土地計價16億6,000萬元、
現地上建物計價6億4,000萬元,共計23億元出售予張榮發基金會基上,臺北巿中山南路
11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已移轉第三人、原地上建物經被處分人拆除而無法返還國家,依
本條例第6條規定應予以追徵其價額。
中國國民黨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臺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土地及原地上
建物,追徵金額計算如下:中國國民黨於95年3月24日以16億6,00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予
張榮發基金會而追徵其價額,再扣除交易時中國國民黨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1億4,622萬1,440元及取得系爭房地對價3億7,712萬1,619元;至於原地上建物價值雖
因中國國民黨拆除後滅失,惟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不因財產滅失而喪失追徵權,是就
原地上建物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79年計價為307萬3,065元,就此一併追徵
其價額,就系爭土地之財產變型後價金及已滅失之原地上建物共追徵11億3,973萬6元。
並限期命中國國民黨於一個月內繳納上開追徵金額。後因中國國民不願於本會黨產處字第
107004號處分所定期限內繳納追徵金額,而依本條例第30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
署執行。
黨產處字第107005號處分
為調查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屬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
等事由,本會依法於106年2月24日、10月24日,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
團)是否曾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
國國民黨實質控制?1.救國團自41年10月31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2.救國團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等爭點舉行第一次及第二次
聽證。
經查救國團為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決議籌組之組織,並由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決議將救
國團決議將被處分人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蔣介石亦認為救國團為「黨之重要青年組織」,
應由國民黨員擔任救國團幹部;並由蔣經國擔任主任,後續繼任者為李煥、李元簇、宋時選、
潘振球、李鍾桂等人,均為當時國民黨之具有黨職之重要幹部,足資證明國民黨曾實質控制
救國團之人事。又查,國民黨曾透過其執政,掌握國家資源及權力之優勢地位,協助救國團
取得國家補助之各項經費、政府撥用公地並出資興建之活動中心及其他特殊優惠,曾任職救
國團之員工嗣後取得公務員資格時,年資亦得與公職年資併計入退休年資等等,顯示救國團
之財務資源係來自國民黨之決策,並由該黨指示相關政府部門將國家資源挹注被處分人,故
國民黨曾實質控制救國團之財務。而國民黨透過提供救國團資源,確保被處分人執行中國國
民黨之青年政策,藉救國團接近青年,宣傳政黨,並吸收黨員,國民黨亦將救國團之工作成
果作為黨之實績,故中國國民黨確曾實質控制被處分人之業務。
本會於前述處分中,另依據本條例第8條規定向被處分人闡述須於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財產之
法定義務。
本會於107年所作其他處分
黨產處字第107002號處分
依據本條例第4條規定,受本條例規範之政黨共有10個,分別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
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共計10個政黨。
另依據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
內向本會申報同條項所規定政黨、附隨組之財產。除法條規定外,本會另於106年11月1日以
記者會方式向社會大眾公告周知前述法定申報財產義務,並去函通知尚未申報之7個政黨,至
遲須於106年11月24日申報財產。後再於106年11月28日給予未申報政黨陳述意見機會,倘
未有配合申報之表現,則將依本條例第26條規定處以罰鍰。
詎料,民主行動黨收受通知後卻遲遲未申報,現存負責人甚稱其早已脫離該黨,對於該黨運作、
黨部位址、所有文件皆不清楚云云,故本會於107年4月24日經第40次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
就民主行動黨,違反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事,依據本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100萬
元。
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處分
有關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為中國
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乙案,經本會調查後於105年11月28日舉行預備聽證,後於106年1月
20日舉行聽證,再於107年3月29日舉行聽證。
經本會調查,中國國民黨雖將其持有之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信託予該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惟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實由中國國民黨授意
該公司捐贈而設立。
且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之第1屆董事
人選乃依時任中國國民黨行管會主任委員林祐賢之建議照案通過,其後董事辭任之時點與
與中國國民黨主席異動具有高度關聯性。此外,前述三基金會之第1屆共17席董事,無
論係成立時聘任或嗣後補選名單,近乎全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各單位主管擔任,
顯見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被處分人等之人事權。
另查,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僅得動支
之財產為中國國民黨透過欣裕台公司捐贈之各3千萬元設立基金所生之孳息;且中國國
民黨黨職人員以無償或極低對價提供被處分人等勞務;又前述三基金會均設址於中國國
民黨中央黨部,無償使用其辦公處所,故前述三基金會之財務受中國國民黨之實質控制。
本會於107年6月26日經第44次委員會討論後,決議認定被處分人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
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10.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11.jpg
完整的報告在這裡可以下載,歡迎大家參考,也希望大家未來能持續支持、監督黨產會的運作。
https://www.cipas.gov.tw/news/208
https://www.cipas.gov.tw/policies/7
如果想知道更多細節,我有把一些黨產會的調查報告集中在這裡,方便閱讀;當然,也
歡迎大家上黨產會網站查看。
https://cipas.gitbooks.io/cipas-reports/content/
https://www.cipa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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