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佛心法官不忍強盜假釋犯酒駕回籠諭知免刑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8-10-02 05:48:42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佛心法官不忍強盜假釋犯酒駕回籠諭知免刑 引發正反論戰
3.完整新聞內文:
佛心法官不忍強盜假釋犯酒駕回籠諭知免刑 引發正反論戰
2018-10-02 00:1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傳出一起極為罕見的判決,因多起強盜竊盜案件被判
刑10年9月的林姓男子,假釋期間又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判他2個月徒刑,依法需撤銷
假釋,讓他回籠服完3年半的殘刑,林男上訴後,新竹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他積極重建家
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有心向善,於是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此判決一
出,在司法界引發相當的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遇到佛心法官,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
反對者則認為一般沒前科的老百姓酒駕都不可能免刑,這樣的判決顯然會引發負面社會觀
感。


佛心法官不忍強盜假釋犯酒駕回籠,罕見地諭知他免刑!(記者蔡彰盛攝)
判決書指出,37歲的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判刑10年9月確定,2015年 4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期間至本月23 日期滿。去年1 月27日上
午9點多在國道3號因行車歪歪斜斜為警攔查,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
新竹地院一審簡易判決承審法官認為,林男尚於假釋期間,本應注意謹言慎行,仍貿然酒
後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
實值非難。因此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仍在新竹地院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他自假釋出監後,除本案
外未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其假釋出監後,尚知節身自愛,謹守法紀。」且其假釋出監
後,積極進取努力學習,在小吃店工作表現極為優異,並於2016年5 月起由廚房助理升任
頭廚,另其母有中度身心障礙,與父母、妻子同住,林男一力承擔全家經濟來源等情,足
認其假釋出監後,業於社會上正常任事多年,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其回
歸社會之意甚明,確有悔悟之心。
刑法第78條前段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
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合議庭認為林男酒後駕車上路,行為誠屬不該,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除本
案外並無其他酒駕犯行,足認本案應屬偶發性犯罪行為,且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
性相對較低,依其犯罪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有期徒刑1月,林男尚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不啻使其喪失現有
工作與正常生活,更完全將其先前更生努力一筆抹煞,此亦與刑罰教化及司法追求社會修
復之精神有違。
合議庭審酌其犯罪情節、假釋出監後之家庭生活重建及悔悟態度,認為本案當屬一般社會
情狀下可資寬待之情形,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依據一般社會通念,
確有顯可憫恕之處,故依刑法第61條第1 款之規定免除其刑。
合議庭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勿再以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為「惡小」案件而
仍為之,令己再陷撤銷假釋之不利,而辜負國家予其更生之寬典美意。本案不得上訴,就
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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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67664
5.備註:
假釋期間酒駕被抓=有心向善?歹丸法官跟你想的不一樣
刑法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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