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逼5歲女童剃光頭、喝尿、口交 變態狼老闆交保

作者: chunzheng (聽巴哈)   2018-10-01 14:45:22
※ 引述《COCOCCC (COCOCCC)》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逼5歲女童剃光頭、喝尿、口交 變態狼老闆交保出沒新北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
: 注意!涉嫌凌虐、性侵5歲女童的變態狼老闆被桃園地院法官放了,正在新北市板橋
: 出沒!
: 去年間在桃園市龍潭區經營食品行的29歲男子王榆貿,涉嫌對女員工的5歲女兒剃光
: 頭凌虐、性侵,手段變態惡劣,去年11月被桃園地檢署起訴、求刑20年;王男持續被羈
: 押,羈押期10月1日屆滿,日前向桃園地院聲請具保停押,9月26日開庭後獲合議庭諭知
: 以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每週須到居住處的新北市板橋警分局板橋派出所報到3
: 次。
: 桃園法院裁定指出,合議庭認為王男繼續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考量審理進度及王
: 男羈押期間狀況,認定以20萬元交保金,且對王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加上應於
: 每周一、三、五晚間需到居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應足以對王男形成拘束力,准予停止
: 羈押。
: 對此,當初偵辦此案的檢警獲悉後氣憤地說:「這個人做出罪無可逭的暴行,怎麼
: 能把他放了!...萬一又犯案,法官要負責嗎?」法界人士也憂心,王男具特殊性僻好,
: 從經驗上看來,恐有再犯之虞,「讓他交保在外,將造成人心惶惶」!
: 此案於去年9月爆發,桃檢指揮警方將王男拘提到案訊問後,認為王涉犯加重強制
: 性交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王男去年11月被起訴後,法
: 官認為有持續羈押必要,陸續於去年11月、今年2、4、6月及8月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
: 桃檢起訴指出,王男聘請單親的女童母親為員工,女童母親去年忙於籌備開設分店
: ,無暇照顧女兒,王男主動稱可24小時代為照料,女童從去年7月8日與他同住至次月2
: 7日,卻在店內、中壢區住處幾乎天天被王男涉嫌性侵、猥褻、施虐,遭到百般凌辱。
: 檢方調查,王男涉嫌剃光女童頭髮,天天要女童磕頭、罰跪、逼喝發臭的尿液、
: 抓頭撞牆、用手機充電線鞭打女童、命令她以狗趴式貼在地面不能睡覺。更誇張的是
: ,王男會趁女童入睡時手淫射精在女童臉上,並在為女童洗澡時用下體摩擦女童臉、
: 身體等部位,並逼迫口交,更用海綿及牙刷刷女童下體凌虐 。
: 王男落網應訊時一度向檢察官坦承「我就是變態」!被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 、傷害等罪起訴並求刑20年;據了解,王男羈押在看守所期間,開始聲稱是被冤枉,
: 讓其他受刑人憤怒痛批:「非常不齒!」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66667
: 5.備註:
: 人渣
大家都在罵法官為什麼要讓這種渣渣交保
但其實法官自己也不像
一切都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
審判中的羈押每次不得逾3月
對於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只能延長羈押3次
而強制性交罪剛好就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的罪
所以只能延長羈押三次
同條第7項又規定:羈押期滿未經裁判視為撤銷羈押,應即將被告釋放
第8項再規定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所以真的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那些立委們訂的法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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