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店戰神」栽了 績優警違法搜索被

作者: sluttervagen   2018-07-07 11:42:58
※ 引述《TOMMY75410 (禿米)》之銘言:
: 妓者標題真的很嗜血
: 原文也說,更生人先生在紅線"暫停"
: 警察見狀去盤查
: 文中可以看出更生人先生似乎對警察很有意見
: 就算是妓者的文章也可以看出有挑釁警察的言語
: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個概念,為什麼警察喜歡臨檢沒戴安全帽,或是闖紅燈,或是違規停車
: 的人,因為大多數罪犯(少部分有腦袋的例外),通常視公權力為無物,所以通常不會遵守
: 交通規則等等…
: 這位更生人先生,擺明就是想挑戰公權力,鴿子先生自己作業也有瑕疵被人抓到痛腳拼命
: 打
: 希望可以適當的給予警察先生更多適當的公權力,否則繼續下去倒楣的永遠是社會基層的
: 大家
看到下面的推文
覺得台灣有些人真他媽可悲到爆炸
刑事訴訟法130,131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什麼意思
看不懂對吧?
根據釋字535搜索票他媽的要法官才能開
為何會這樣
因為以前條子他媽的想蒐誰就搜誰
看你長太醜太肥就先抓進警局拘禁10天
走在路上就能叫你把背包交出來
東西全倒地上
找不到違禁品再叫你撿ㄧ檢
就是因為這樣才會有ㄧ號釋字
出來他媽的限制條子權利
現在居然還有人覺得條子濫權是對的
真不知道是腦袋裝屎還是眼睛被洨糊到
講完這個
來講搜索的要件
搜索就是他媽的要有搜索票
又稱令狀原則
你說如果沒有搜索票
又緊急有搜索的需要
那要怎麼辦?
立法者沒這麼白癡
所以開了4個無令狀搜索的例外
上面條文白話意思就是
第130條
逮捕犯人時
可以直接搜身,是為了避免犯人有藏兇器在身上
造成執法人員的危險
但是
抓紅燈違停算不算逮捕?
絕對不算
因為違規停車只是行政罰
不是刑法上的嫌疑犯
在本案中
不能因為條子要開單
就順便搜你身
第131條的意思是
1.追現行犯的時候
2.有人滅證的時候
3.當事人自己同意的時候
這3種情況可以不用搜索票
直接衝進屋內搜索
但第2項只有檢察官可以做
條子不能做
所以他媽的
不要再幫條子濫權找藉口
人民不是給你衝績效的工具
還有人覺得條子權利應該越大越好
那像美國那樣可以當街幹掉你好不好?
台灣真他媽可悲
都21世紀了
人民還有包青天時代的腦袋
尤其是理組
不是數學好就什麼都懂好嗎?
笑死人
一邊嗆台灣人不尊重專業
ㄧ方面嗆文組
理組是會自己打離婚官司嗎>?
結婚被戴綠帽
還不是乖乖的來找法官主持公道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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