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到職一個半月才告知懷孕 老闆問「還要留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5-22 17:59:45
※ 引述《sylvia0915 (小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 到職一個半月才告知懷孕 老闆問「還要留她嗎?」掀議論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8/05/22 10:34:0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 一名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發文詢問,要是一名員工來工作一個半月後,才告知自己已經懷
: 孕快三個月,之後可能要請產假,「如果你是那個老闆……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
: 貼文一出立刻引起網友討論。
: 網友表示,如果你請來的員工面試時一切正常,來工作一個月半之後才告知你自己已經懷
: 孕快三個月,接下來可能會請產假,詢問對方「為什麼一開始不說清楚自己懷孕?」對方
: 則回覆「因為自己懷孕之後,求職面試到處碰壁才不敢說。」
: 網友詢問「如果你是那個老闆……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貼文一出立刻引起討論,
: 紛紛留言「不老實講,要是她剛進來請她搬重物結果害她流產,老闆不就衰小?」、「真
: 的不錯我會留」、「要看工作性質吧?要是我就不會續聘了」、「現在能隱瞞懷孕騙入職
: ,陰謀論一點那是不是之後能隱瞞意外來敲我竹槓?」、「通常孕婦帶財,公司業績會提
: 升」、「說謊不用」、「政府要拼生育率應該整頓一些老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82755
: 5.備註:
: 台灣職場對孕婦是超不友善 需要?ˋ好的法令整頓慣老闆 懷孕算隱私問題吧?
一堆人嘴勞基法沒有試用期 算對 也算不對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的條文 但在勞基法裡有留下有利於雇主解釋
試用期的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講 勞資雙方在前三個月 可不經預告 解雇或離職 這也就是俗稱的試
用期三個月 資方可以合法在三個月內隨時終止勞方的勞動契約 (有但書)
解雇的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五條就是資方最常用的理由 通常勞資雙方也都是從這條去互相攻防
再來 談到試用期的薪資 如果資方有明確表明工作3個月或一段時間後
調整薪資 這點其實也稱不上說是問題 他可以用不同名義來解釋這種
調整薪資的作法 不一定要用試用期這個名詞來代替
所以理論上 雖然法令並沒有規定試用期這名詞 但實際上很多作法只是
改個名詞就一樣在許多公司的做法流程中而已
作者: x8109199 (TnkBii)   2018-05-22 18:01:00
第五點爭議性很大,設這點資方反而占上風
作者: Skabo (kaka)   2018-05-22 18:02:00
不設這點 不工作的人你也不能解雇 我是不知道會怎樣啦XD不能解雇就變全部私人企業都公務員化???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8-05-22 18:16:00
試用一直是政府開給老闆的潛規則阿 法律上沒有實務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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