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馬英九被「突襲」改判有罪 還好去年釋憲可上訴三審
3.完整新聞內文:
2018-05-15 10:33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3年的「九月政爭」攪動台灣政壇,10月3日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到台北地院自訴馬英
九涉嫌教唆洩密,並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黃世銘及洩密等罪。當時柯說「你以為汙衊、汙名
化柯建銘,就有正當性?這是一個『偉大時代』來臨了,整個台灣的天空,執政軸線已經
要改變了。」。後來政黨輪替,但纏訟未休,馬因洩密、違反通保、個資法,一審無罪、
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得上訴。
https://i.imgur.com/cDzL7kM.jpg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左圖)2013年到台北地院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右圖)涉嫌教唆洩密。圖
/本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除了個資法是2年以下徒刑之罪,另兩罪
均是3年以下,且皆可易科罰金,屬二審定讞之罪。馬一審獲判無罪,但高院改判他有罪
,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 」也是討論焦點,大法官7月
28日作出釋字第752號違憲解釋。解釋文指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
罪,與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訴
第三審法院,如此未能提供至少1次上訴救濟機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若馬英九仍被最高法院認定有罪,還可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藉由釋憲來釐
清總統是否有「院際調解權」。
如果今天高等法院判馬英九無罪,案子就告確定,因大審法保障的是憲法的權利受侵害的
人,只有刑事被告可聲請,而告訴人柯建銘非「當事人」,反而無從釋憲。刑事訴訟法第
422條也規範「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理由,條件嚴格,基本上須新事實、新
證據才能啟動再審。
https://i.imgur.com/QK2tq3c.jpg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reurl.cc/qja3
5.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