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我撞死人了怎麼辦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3-16 11:54:49
※ 引述《mydick30cm (今天還是處男^^)》之銘言:
: 安安我法盲啦
: 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當初設這條的原因是什麼啊
「應注意未注意」這個條文,大概到中華民國滅亡時都不可能修改。就算兩岸統一也不會
改,因為中國那邊也是這樣訂;被日本殖民也不會改,因為日本也是這樣玩的。
總之鄉民可以想到的刑法基本上就是這樣的玩的
「應注意未注意」涉及刑法上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有責性」
最早的的古典犯罪理論,是19~20世紀所發展出來的。
代表人是Beling和Liszt,理論承襲了古日耳曼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比需要有主觀歸責
的成立,才能夠成立犯罪。
(當然讀法律的都知道,主觀要件後來被放到構成要件階層,但這太麻煩不講)
用比較白話的講法就是,犯罪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故意是一種比較好理解的主觀想法,一般對於「故意」的內涵可以拆解成兩個部分,
分別是「知」和「欲」。
也就是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和結果,「明知且想要其發生」。
這種從心裡→行為→結果,一連串的「指射性」的想法和意志,就被稱為「故意」。
但是「過失」就很難認定,因為相較於「故意」是一種內心的具體想法,「過失」是一種
內心空空的狀態。所謂的不小心,就是因為你腦子裡面什麼都沒有想,所以才會不小心。
所以法律上,就為「過失」下了一種特別的定義,這種定義讓行為人就算在腦袋空空的情
況下,做了某些蠢事也需要負責。用來區別所有「非故意」的情況。
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用比較冗長的法律文字來表達,就是:在行為人本身有某種特別的客觀注意義務前提下,
若是行為人違反或是未達到該客觀注意義務標準,那他就是被認為有過失。但這個客觀注
意義務,應該是行為人可以預見的。
法律文字看起來都很冗長,想要理解的方法就是帶入一個尋常的小事,自己去思考一下。
所以說,如果把「應注意未注意」這個法條取消掉,其實就意味著我們全面刪除刑法裡面
的「過失犯」。以後只處罰故意犯囉,大概是這樣。
然後比如說維冠大樓的老闆就會直接無罪釋放,如此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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