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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立院初審通過罰款倍增為3600元
建立時間:2017/12/14 12:37
用路人小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修正未依規定打
方向燈,罰款將從600元到1800元加重為1200元到3600元;若非交警、義交、學校導護人
員,譬如廟會或陳抗活動等,若亂指揮交通,將可罰1200元到2400元;另若未禮讓視障者
皆將比照未禮讓行人加倍罰,汽機車將可罰2400元到7200元,自行車等慢車可罰600元到
1200元。
立院初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
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元到3600元。
因現行轉彎或變化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本來可罰600元到1800元,今立院初審通
過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後,等同罰款將提高2倍。
另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時不禮讓行人,現行可罰1200到3600元,自行車等慢車不禮讓行人可
罰300到600元,今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和第74條也修正
通過,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時,行進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不暫停禮讓視障者
先通過者,罰款將罰2400元到7200元;自行車等慢車未禮讓視障者將罰600元到1200元。
以上不禮讓視障者罰款將比不禮讓行人多一倍。另再增訂慢車駕駛人若因不禮讓視障者導
致視障者受傷或死亡,將罰1200元到24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也修訂,除交警、義交等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者,以及
學校導護人員等,該三種人員以外,若未依規定指揮交通,導致妨礙交通,將可罰1200元
到2400元,譬如廟會或陳情抗議活動等,若亂指揮交通阻礙通行和妨礙交通,則可開罰。
另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將可罰3000到6000元,致
人受傷者則可加倍處罰。
(李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