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殉職警消變因公死亡? 撫卹金少了600萬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7-11-08 22:59:59
※ 引述《neepa (官小講話算三小)》之銘言:
: 提供各位兩則因公殉職案例參考:
: 2007年消防署政風室主任南下嘉義執行公務時在國道發生車禍,不幸死亡。
: 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哪個機關認定因公殉職的?
: 2013年內政部移民署派駐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副組長在香港練習划龍舟時,
: 突然休克,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哪個機關認定因公殉職的?
: ============================================================================
: 再給各位三則因公死亡案例參考:
: 2009年花蓮縣消防局邱姓隊員前年底摸黑到海邊救人,現場因照明不足,
: 他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
: 事後消防署依因公殉職予以從優撫卹,但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核,
: 都認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只依因公死亡撫卹。
方便拿公文書出來說明嗎?
: 2011年台東縣消防局李姓隊員執行為民服務摘蜂窩時被虎頭蜂螫傷死亡,
: 因為民服務勤務並非法定勤務,所以銓敘部認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職。
: 2012年屏東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為民服務捕蛇後返隊途中遭酒駕撞死,也不算殉職,
: 銓敘部認定是因公死亡。
不覺得奇怪嗎,銓敘部都認定是因公死亡?
這是因為因為公務人員撫卹法沒有因公殉職,但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有。
檢討銓敘部核定處分是否適當時,指責銓敘部不核定因公殉職,這樣的用法其實混淆了法
律上撫卹相關的概念。
涉及消防員遺族撫卹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公務人員撫卹法(下稱撫卹法)和它的特別法(該
法第36條本文可知「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稱人事條例)。
簡單說,撫卹分成病故意外死亡和因公死亡兩種類型,消防人員殉職屬因公死亡。而因公
死亡分為6款有10~50%不等加給一次撫卹金數額。而警察人員、海巡人員、消防人員「在
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雖不一定為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之情形(
原則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但依人事條例特別規定直接比照戰地殉職加
發50%一次撫恤金,且基數內涵以優於適用人事條例以外人員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以
「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詳細的說,消防人員適用人事條例並非是因為「消防」是「警察」,而是規定於該條例第
39-1條「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
規定辦理。」。所以,消防人員中「列警察官」者遺族之撫卹由考試院(撫卹法主管機關
)、內政部、內政部消防署、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依人事條例和撫卹法辦理。(俗稱黑官,
未列警監、警正、警佐者、不符合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條資格者就不在討論之列)
第二,撫卹法第3條,公務人員有「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之情形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所以撫恤金給與之原因沒有「因公殉職」。跟「殉職」(撫卹原因的殉
職,人事條例第36-1的慰問金不在討論之列)有關的是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在執
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後段「
戰地殉職」。
整理立法脈絡,民國(下同)65年制定之條文為「警察人員之撫卹,『適用』(雙引號
為筆者加)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
金。」,嗣於86年以「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而殉職或亡故者,卻
不得加發撫卹金,為鼓勵在職員警士氣,照顧遺眷生活,…,將領有警察獎章者,比照加
發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爰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卻未說明修正「適用」為「除左列規定外,適用…」之原因。可見修正是因為加入勳
章獎章部分加發撫恤金,且原來之文意適用上與修正後無異,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本即加發
撫恤金,其立法意旨與撫卹法一貫,並無特殊之處。
綜合上述,以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恤金(指撫卹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加發一次撫卹金
)的立法是考量警察人員(後加入海巡與消防)執行公務(勤務)之環境危險、「且因公
殉職員警以年輕資淺者居多,為加強照顧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遺眷之生活並獎勵其功績」(
為慰問金的修正理由)。故「執行勤務」之規定並非沒有創造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以外的
新原因類型,只是就加發的效果特別規定。
在法規與實務上,執行勤務為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
死亡。」完全包括,仍屬撫卹法上因公死亡。
然而,若由消防署認定執行勤務中殉職,消防署要拿預算出來支給較「非比照冒險犯難」
計算多出來的差額,所以才會有你認為不合理的情形。但銓敘部在一般情形下本來就只有
一般的因公死亡可以認定,所謂冒險犯難,是跟「戰地殉職」並列,本來承平時期撫卹法
就沒有要加發那麼高額的撫恤金。從撫卹法並列的規定,和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
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
救任務而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亡者
。」的規定可以知道,要達到像在戰地交戰的情況不是那麼容易。警匪槍戰和火場內固然
毫無疑問,但一般的為民服務案件能說是像戰地一樣危險嗎?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才要
有比照加發效果的特別規定,就是為了不紊亂法律解釋的系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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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風室主任、服務處副組長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職;
: 基層隊員跟小隊長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
: 包含上一篇分享的捨身救乘客的火車車長,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職嗎?
: 不然你跟我說國道車禍跟划龍舟休克,符合哪個因公殉職要件?
: 再提供一個數據給大家這14年內,台灣已經死了43名消防員。
: 折損率還不夠高啊?全台才14000個消防員而已!
個案的法律適用可能違法,但如果認為這些個案違法的話,更不應該回過頭以這些個案違
法認定為標準來抽象解釋法律。
雖然你的出發點應該是抱不平,但還是希望能透過解釋撫卹法制增進大家對公共議題的認
識,而非拿消防署該認定、出錢的東西去打銓敘部,然後要銓敘部作法律上沒依據的行政
處分。
以上敬供參考~
作者: geesegeese (毆)   2017-11-08 23:06:00
好長的專業文
作者: am711206 (阿爾提克斯)   2017-11-08 23:17:00
補蜂補蛇的業務是農委會負責,結果推給消防人員。現在情形是政府帶頭亂搞,出事又說要依法辦理撫卹,不覺得神經錯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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