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之銘言:
: LTN
: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 2017-09-07 10:57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遠雄集團未依核定建照圖興建大巨蛋,104年被台北市政府
都
: 發局勒令停工,遠雄認為處分過重,有違比例原則,恐造成難以回復損害,赴台北高等
行
: 政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法官今(7)日判決部分撤銷,撤銷「維護公共安全」、「
妨
: 害危險」之處分,其餘之訴駁回,遠雄需負擔3/4訴訟費用。
: 換言之,判決解除了大巨蛋案的「全面停工」執行處分。據了解,雙方都會上訴。
: 北市府原把大巨蛋設定為世大運主場館,未料負責營造的遠雄未按圖施工,共有79處與
核
: 定建照圖不符,消防、避難等公安設計也有缺失,北市府勘驗後,104年5月20日依「建
築
: 法」58條勒令遠雄全面停工,並要求立刻補辦手續。
: 遠雄認為,縱然有79處不符規定,北市府應以最小侵害原則,命令變更設計修改原圖,
或
: 是裁罰,而非全面停工,該處分已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 遠雄主張,北市府指的79處均非主要結構,應可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於竣工後一次報
驗
: ,貿然停工已造成重大損失與難以回復之損害。
: 大巨蛋停工至今日逾兩年,仍無法復工,世大運主場館也因此改到台北田徑場。
: https://goo.gl/XHwAwr
https://goo.gl/fsPgn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386號)審理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
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4,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摘要:
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巨蛋公司)經被告核發100建字第181號建造
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2小段350
、350-1、350-2、355-1及356-1等5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計興建3幢5棟地上2
0層、地下5層分別為鋼骨造、RC造及鋼骨RC造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工程);另一原告遠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外人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則為承造人。系爭工程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開始施工,原告遠雄
巨蛋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申請變更設計,經被告分別於101年3月19日及102年5月2日核准在
案(下稱第1次變更及第2次變更)。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惟經被告於104年5
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有81處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
第58條第6款規定,遂以104年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0號裁處書(以下簡稱第10462820901號函、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二者合
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104年5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40100
號及10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35100號函通知原告,同意系爭工程部分項目得先
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104年6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08104500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
正為79處。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願),案經訴願機關
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關於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
,其餘訴願駁回;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1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原
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
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
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
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娅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版型
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
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
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
型式變更項目……等。
垭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
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
尚未通過。
囵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
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
商場(B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
重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疑慮。被告依建
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
核屬適法有據。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
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娅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
當設備或措施。」
垭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範圍,不僅影響原
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
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
則之要求。
囵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是系爭建照現場
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
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自應予撤銷。
匦至於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前提下,究竟應採行何種技術手段施作,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宜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
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予指明。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一併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
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
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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