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是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認定事實及決定有沒有罪,法官再根據陪審團的決定來量
刑,所以如果要避免所謂輕判的恐龍法官,陪審制效果應該不大,反而法官不用承擔事實
認定的壓力,責任變輕。
所以陪審團比較大的功能應該是在制衡職業法官,避免法官權力過大,但在香港七警案(
香港雨傘運動中曾出現7名負責鎮暴的員警將示威者拖至角落毆打的事件)中,也讓人注意
到不是每個案件都會有陪審團的設置,這是考量到現實人力不足的問題。
另外,香港人法律素養不會比台灣人好到哪去,要用這點來否定台灣人陪審是沒說服力的
。但台灣人通常不愛管閒事,一般訴訟都不太願意出庭作證了,何況要認定被告有無犯罪
,恐怕很多人會將陪審視為苦差而逃避出席,這反而會是比較大的問題。是否要對拒絕陪
審的人民處罰?也要研究。
最後,陪審團成立之初就有濃厚神諭色彩,當時陪審員是被期待透過向神宣誓而得到某種
靈感力量。所以改採陪審制,其實是讓判決多了民意基礎,跟判決恐不恐龍是兩件事了。
而有了民意基礎的判決,被批恐龍的也將不只法官一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