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還是得與時俱進
這次修法次朝一個制度的毀滅上來修法
但是如果不修 有心利用這個漏洞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
只要20天沒有提出異議就什麼都沒了
有心利用這個漏洞的人用各種方式讓當事人超過20天不去異議的話呢?!
現在這樣的修法 是給支付命令有更完備的成立架構
如果提出支付命令的人有完備的證據和資料 那有何懼?!
不要有被害妄想可以嗎 法還是得與時俱進
當這個社會有心存不良念頭的人在玩弄法律時 就該適時適當的提出修正
這才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 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雨蒼您好
: 其實為什麼大部分很多法律系老師反對這次修法
: 而認為這次是民粹修法呢??
: 民訴學者幾乎只有黃國昌老師贊成
: 大咖的民訴老師如邱聯恭、沈冠伶、許世宦等等基本上都不贊成
: 實務界司法院也不贊成這次修法。
: 請問司改會推動這次修法有想過為什麼大家這樣擋嗎??
: 因為這次修法次朝一個制度的毀滅上來修法,而不是去修正制度缺失
: 支付命令,邱聯恭老師認為這是一個快速程序
: 難能可貴的地方是,他可以經由不異議,取得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既判力
: 然後你們就把他幹掉了,這制度就跟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沒有啥不同,只有執行力
: 對於定紛止爭效果變成零,紛爭解決一次性也沒有
: 只因為被濫用的小百分比??(司法院有統計資料濫用真的很少)
: 而且很多學者提出來,問題只在一個判例
: 61年台抗字第407號(現已經廢除)
: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
: 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
: 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
: 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
: 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
: 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
: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 其實只要幹掉這個判例就夠了
: 其實我真的搞不懂,為啥一定要毀滅這個制度???
: 而不是去把它修得合身點.....